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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仁寿《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第五章 漏洞补充
  法律规范对于应规定的事项,由于立法者的疏忽未预见,或情况变更,致就某一事实未设规定时,审判官应探求规范目的,就此漏洞加以补充,这就是漏洞补充。是一种法官造法的行为。台湾民法第一条规定:“民事,法律所为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法理是法律的原理,自法律根本精神演绎而得之法律一般的原则。可以运用法律进行漏洞补充,法理自其存在样态,可以分为四种:平等原则、规范目的、法理念及事理。平等原则即“相类似之事件应为相同之处理”,“不相类似之事件,应为不同之处理”。前者导出类推适用的方法,后者导出目的性限缩的方法。规范目的,指为贯彻立法旨趣,将法律文义所涵盖的之类型,排除于法律之适用范围外,或对法律文义所未涵盖的类型,包括于该法律适用范围内。前者导出目的性限缩,后者导出目的性扩张。依据法理念及事理,就现存实证法毫无根据至类型,创造起规范依据,名之为“创造性补充”。
  类推适用:指就法律未规定的事项,比附援引与其性质相类似之规定,以为适用。此位规定之事项,须为立法者之疏忽、未预见或情况变更所致。类推适用还要探求法律规范意旨,觅出彼此相类似之点,建立可供比附援引之共通原则,而后将其一类型之法律效果,适用于另一类型之上。法律之容许性与目的论上之妥当性,为判断二案例间是否类似之不可或缺的要素。类推适用得出的结果不是绝对可靠的,只具有盖然性。
  目的性限缩:指对法律文义所涵盖的某一类型,由于立法者之疏忽,未将之排除在外,为贯彻规范意旨,乃将该一类型排除在该法律适用范围外之漏洞补充方法。
  目的性扩张:指对法律文义所未涵盖的某一类型,由于立法者之疏忽,未将之包括在内,为贯彻规范意旨乃将该一类型包括在该法律适用范围内之漏洞补充方法。
  创造性补充:指依据法理,就现存实证法毫无依据之类型,创造其规范依据。法官为创造性补充,应以维持整个法律秩序体系性质基本要素为出发点。
  第六章 类推适用及其他法律阐释之方法
  本章为类推适用与其他解释方法(类推解释、扩张解释、反对解释、当然解释)的比较,
  第七章 利益衡量
  利益衡量是自由法运动后的利益法学派提出的,认为法律的实际运用比法律的抽象内容更为重要,法官于用法之际,不仅应尊重法条之文字,也应兼顾立法者之意旨。对立法者未虑及之处,应运用其智慧,自动审察各种利益,加以衡量。当法条有许多解释可能性时,法官自须衡量现行环境及各种利益的变化,以探求立法者处于今日立法时,所可能表示的意思,而加取舍,这就是利益衡量。利益衡量是法官处理案件的一种价值判断。
  第八章 法律行为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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