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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仁寿《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指以较高或宪法规范之意旨,而为解释位阶较低法规之方法而言。
  第三章 社会学的解释
  社会学的解释,与体系解释相同,指以法文之文义为基础,当文义解释结果,有复数解释之可能性时,进一步地确定其涵义,使之明确的一种操作方法,均须在文义解释可能之文义范围内作成。其与体系解释不同点在于体系解释确定文义的涵义时,须考虑法律条文之间各种关连关系,使条文的体系完整,不生矛盾或冲突情事;而社会学的解释,则偏重于社会效果的预测及其目的的考量。这种方法在自由法运动以及法社会诞生之后才开始运用。
  社会学的解释的操作方法:1、对每一种解释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加以预测。2、确定社会统制目的,并由此目的予以衡量各种解释所生之社会效果,何者最符合该目的。如果数个目的发生竟合时,则适用利益衡量。
  第四章 价值补充
  适用价值补充的有两种情况,即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和概括条款。
  不确定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条文中有些概念需要审判者在个案中斟酌情事予以确定,进行价值判断使其具体化。如重大过失、相当期间、相当数额、或以其他方法等此类言语。法院对这些概念进行价值补充时不能动用个人主观法律感情,须适用社会上可以探知认识之客观伦理秩序、价值、规范及公平正义之原则。这种价值补充不是对同类案件确定一个标准,而是随个案不同而依照法律的目的、立法精神而具体化,以求实现实质公平与妥当。
  概括条款有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等,这些条款也是需要经过价值补充适用于个案。诚实信用原则为实务中最重要的概括条款,不仅具有补充、验证实证法的功能,还是法律解释的基准,为法律伦理的最高表现。诚实信用原则是以社会伦理为基础,是将道德法律技术化,道德的本质是自律,诚信原则有他律的性质,基于道德与法律之作用关系,而成为法律之最高指导原则。诚信运则可随社会变迁而赋予新的意义,较其他原则具有上位的概念。这一原则具有公平正义之象征,不仅可广泛适用于权利之行使与义务之履行,而且对于法律的伦理性与当事人间利益的均衡性,具有促进与调节的作用,其具有以下功能:1、为解释、补充或评价法律行为的准则,2、为解释或补充法律的准则,3、为制定或修订法律的准则等
  适用诚实信用原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就某一具体案件,适用某法律规定或援用诚实信用原则,如能获致同一结论时,则只能使用法律之规定,否则会使法律尊严受到损害。2、此原则必在价值不明时适用,若价值判断明确时适用,会使法律欠缺稳定性。3、其他法律解释的方法得到和此原则相同的结论时用其他解释方法。4、若援用此原则结果是与法律规定相反的结论,不能适用,否则将导致法官解释的为所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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