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体系解释:以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地位,即依其编章节条项之前后关连位置,或相关法条之法意,阐明规范意旨之解释方法,称为体系解释。利用体系解释的方法,使法条鱼法条之间,法条前后段间,以及法条内各项、款间,相互补充其意义,组成一完全的规定。
体系解释除此之外还包括以下几种方法:
(1) 扩张解释:指法律规定只文义,失之过于狭隘,不足以表示立法之真义,扩张法文之意义,以期正确适用而言。文义解释不同于目的性扩张,扩张解释在于析文义之内涵。
(2) 限缩解释:指法律规定之文义,过于广泛,限缩法文之意义,局限于核心,以期正确适用而言。其不同于目的性扩张。
(3) 反对解释:指依照法律规定之文字,推论其反对之结果,藉以阐明法律之真意者而言。亦即自相异之构成要件,以推论其相异之法律效果而言。同一法条可为扩张解释亦可为反对解释时,应先为扩张解释。并非任何条文都可为反对解释,是否可为反对解释,取决于“法律要件”与“法律效果”间是否具有“内涵的包含”及“相互的包含”的逻辑关系而定。
(4) 当然解释:指法文虽未规定,惟以规范目的衡量,其事实较之法律所规定者,更有适用之理由,而迳行适用该法律规定而言。
3、法意解释
又称历史解释或沿革解释,系指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所作价值判断及其所欲时间的目的,以推知立法者之意思,而为解释之方法。因此,立法史及立法过程中所参考的一切资料,遂成为法意解释主要之依据。所谓立法者之意思,并非指立法者当时之意思而言,而系指依当时立法者处于今日所应有之意思,故法意解释,应依社会现有的观念,就立法资料的价值予以评估,而不能以立法当时社会所存的观念评估,其解释目的,系在发现客观之规范意旨,而非探求立法者主观之意思,此即为立法意思之现代化及客观化。
4、比较解释
指比较参酌外国立法及判例学说,作为诠释本土法律之参考资料,以实践规范目的之解释方法而言。
5、目的解释
指以法律规范目的,阐释法律疑义之方法而言。任何法律均有其意欲实现之目的,解释法律应以贯彻法律目的为主要任务,故法律目的为何?揭示之初,须予以掌握。先综合各个个别规定间之关连性,觅出共通的原理原则,而后以之探求其所形成之目的,即为法律目的。法律规定的目的在维护整个法律秩序的体系性,个别规定或多数规定均受此一目的之支配,所有之解释,绝不能与此目的相违。透过目的解释,各个法律条文间之“不完全性”或“不完整性”,均能完整顺畅而无冲突。
6、合宪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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