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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仁寿《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法律解释的指导思想:法律的解释,可使法律具体化、明确化及体系化。若法律为抽象的原则,概念不确定的,应予具体化;规定不明确,容易引起疑义或争议时,必须加以阐明,使之明确化。法律之间有互相矛盾或抵触之处,需要阐释其正确的含义使之臻于统一。
  法律是一种理性、客观、公正而合乎目的的规范。解释法律必须兼顾法律之安定与理想。妥当性位法律解释的指导理念之一。
  社会的发展中必然有立法者立法当时所未料及之事件,这需要衡量现行环境及价值判断之各种变化,以探求立法者若在今日立法所可能表示的意思。因此,解释的现在性也是法律解释的指导理念之一。
  法律解释中对立法技术的原因是法文不明、错误或批次抵触的,短时间内无法修正法律,此时需要解释的创造性,这也是法律解释的指导理念。另外解释法律必须注意其社会性,进行本诸社会学的解释。
  法律的阐释即广义的法律解释,包括1、狭义的法律解释。2、价值补充。3、漏洞补充。
  狭义的法律解释指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时,以文义、体系、法意、比较、目的或合宪等解释方法,探究法律之规范意旨。其旨在澄清法律疑义,是法律含义明确化、正确化。若社会发生剧烈变迁,或需为社会效果预期,以切合社会实际需要,则更须为社会学的解释。解释法律时,应先为文义解释,有复数解释的可能性时,才能为其他解释方法。
  价值补充介乎狭义的法律解释和漏洞补充之间,是对不确定法律概念及概括条款的一种解释方法。这些条款如“重大过失”、“显示公平”、“或其他非法的方法”、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等都是需要法官进行斟酌和衡量的,需要法官结合个案中的具体情况,进行价值补充,使之具体化。
  漏洞补充是指法律对于应规定的事项,由于立法者的疏忽、未预见或情况变更,致使某一法律事实未设规定,造成法律漏洞,应有司法者予以补充。这里就是法官造法。
  法律规定不明确,属于法律解释的范畴,而法律欠缺规定,则属补充问题。
  第二章 狭义法律解释
  探究立法旨趣为目的。
  1、文义解释:无复数解释的可能时,只能进行文义解释。法律条文有限,社会事实无穷,不能就每一事项,纤细无误的予以规定,故条文字句多抽象晦涩,必须加以阐释,始得明确。阐释时不仅应尊重法律之安定性,抑亦应注意其现在性,使法律能适应社会生活,发挥规范作用。文义解释指依照法文用语之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而为解释,据以确定法律之意义。
  文义解释与论理解释或社会学解释的关系:(1)、法律解释,应以文义解释为先,有复数解释的可能性时,始继以论理解释或社会学解释。(2)、论理解释或社会学解释结果,与文义解释结果相抵触时,如不超过文义或立法旨趣之“预则可能性”时,仍从论理解释或社会学解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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