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19世纪仍没有近代法典,但法学方法论和法国相似。有人认为应该像法国那样凭理性主义早就一部法典,但遭到萨维尼等人的反对,他们认为法典是人类历史产物,编纂法典之前必须深入了解德国的历史和法学发展历程,以自然法思想制定法典未必符合德国之需要。其实在12、13世纪,德国已受罗马法影响,很多人去那里学习法律然后回德国任职。罗马法成为主流,日耳曼习惯法成为补充。 萨维尼之后经过普希达和温德夏特的发展,温德夏特认为法律的任务在于探求立法者的意思,但此意思指的是立法者明白表示的意思,对于具体问题如果立法者无法预见的问题产生法律漏洞的问题并没有解决。概念法学在德国兴起,后来基尔希曼对其质疑,引起很大反响,之后很多人发起自由法运动,纠正了概念法学的危害。
在概念法学产生的矛盾日益严重的时候,自由法运动作为对其的纠正发展起来,耶令格是发起人,他主张法律乃是人类意志之产物,有一定目的,受“目的律”支配。与自然法则以“因果律”为基础,有很大区别。法律解释只有以目的为出发点才能产生良好的效果,这就是目的法学。耶令格之后又有野尔立息、康德罗兹、叶尼、海克、庞德等的发展最终取代概念法学,成为主导思想。自由法学派强调法学与社会的联系,为实质的实证主义(利益衡量、价值判断)。
概念法学与自由法学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概念法学独尊国家制定的成文法,特别是法律,即国家的实证法为唯一的法源。而自由法则强调法律应为“科学之自由探求”,活生生的法律是真正的法源。2、概念法学强调法律体系具有“逻辑的完足性”,而自由法学则认为法律漏洞存在。3、概念法学对法律的解释偏重于逻辑的操作,排除法官对具体案件的利益衡量和目的考量。而自由法学则强调活的法律的探求,法官对于具体案件进行逻辑演绎外还要进行利益衡量和目的考量。4、概念法学否定司法活动的造法功能,而自由法则肯定司法活动的造法功能。5、概念法学认为法学是一门纯粹理论学科,而自由法认为法学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包括评价因素在内。
第四编:法学实践论
本编内容主要是对法律解释的具体方法的阐述。谈法律解释的应然性方法。
第一章 法学之基本理论
法学可分为理论科学与应用科学两种,理论科学以法理学和法经验科学为主要内容,以逻辑分析的方法和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为主要方法。应用科学以法解释学和社会政策学为主,以理论科学为基础,具有一定程度的客观性。
法解释学以法规范为其研究对象,以确定其法意,不确定的法律概念须加具体化,法规之冲突须加以调和。法律解释的终极目的在于穷究法之目的,不能离开法文字句,法律解释的不能超过法文的可能的文义,即不能超过文义的“预测的可能性”,而不是仅仅拘泥于文义。概念法学固守文义,最终使法律僵化,法律解释必须兼顾人类社会生活及经济的层面,自由地发现法律的奥义,法律才能成为活生生的法律。法社会学认为成文法只是“第二次规范”,第一次规范是人类社会中隐隐之间的一种规范性质的存在,是潜在的“内在的秩序”。成文法只是则社会的惯行的必须遵守者,以维持最低的秩序。法解释学的研究不能仅以成文法为已足,而应研究、探寻居于指导地位的活生生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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