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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诉活动的需要看侦查阶段的证据收集

  1、及时、迅速、重点突出。发案之初,也是证据形式最多,内容最详实的时期,侦查人员应及早展开调查工作,抢抓第一手资料,尽可能地了解案件信息并及时梳理,及时收集直接证据、实物证据和原始证据,防止证据缺失现象的发生,比如一些痕迹如不及时提取就会模糊、抹灭;一些书证、物证如不及时收集会发生转移、灭失等等。之后再根据获取的证据信息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取证,查找犯罪嫌疑人并进行口供突破。
  2、实事求是,客观全面。侦查阶段收集证据不能凭主观臆断和推测,收集的材料必须围绕犯罪的构成来进行,同时注意收集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及应当从重、加重处罚和证明其无罪、罪轻、可以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均要收集。值得注意的是,收集证据虽然要求全面,但并不是毫无重点,侦查人员收集证据主要是围绕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与是否是犯罪嫌疑人所为这一基本点,并不是随意堆砌证据。
  3、方法得当,程序合法。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方法要得当、有效。例如共同犯罪案件,如果主犯认罪态度好,就要重点讯问主犯,获取主要犯罪事实,再讯问从犯;如主犯态度恶劣,则不宜与其打持久战,而应先讯问从犯,在外围掌握了一定犯罪事实后,再采用迂回包抄的方式,获取主犯供述。侦查手段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勘验、检查可以获取第一手资料,并结合扣押的书证、物证,及时收集和保全证据,防止其被损毁或者隐匿、转移。讯问犯罪嫌疑人要紧紧围绕构成要件,询问被害人、证人主要是为了获取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事实。另外,证据收集要采用合法的手段,克服轻程序的思想,切忌刑讯逼供、指供、诱供,注意问话的方式,尽量使用规范语言,避免辩护律师找瑕疵。
  4、定人、定性准确、排他。有三层含义:一是指收集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明其犯罪行为及犯罪嫌疑人所为,排除其他人所为的可能;二是定性准确,排除其他性质犯罪的可能;三是排除收集的证据与案件事实无关的现象,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形成体系,得出唯一的结论。
  5、增加侦查的技术含量,加强固定证据的工作。俗话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因此,为了适应高科技、高智能犯罪增多的社会,侦查人员不能坐井观天,自我满足,要加快前进的步伐,将高科技、新技术运用到侦查中去,及时获取、固定证据,既能防止让犯罪嫌疑人意识到只有认罪服法才是唯一出路又能对可能发生的翻供翻证现象提供驳斥依据。
  总之,在侦查阶段要本着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收集、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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