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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诉活动的需要看侦查阶段的证据收集

  4、证据合法。公诉人向法庭所举证的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来源合法、内容合法。证据合法不仅是庭审的要求,也是重实体不轻程序的法律原则体现。我国刑诉法规定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诈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可能影响证据的客观真实的,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也要求,证据必须是合法收集的,内容也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德。
  二、实践中出现的有关证据方面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检察机关的指控未能得到合议庭的完全支持,甚至出现完全不支持的状况,除了有法律认识、人为因素等原因外,大多数是因为证据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现为:
  1、证据缺失。有的案件在法庭举证时让公诉人颇感证据单薄,究其原因,一是在侦查阶段,由于办案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及时收集第一手证据的意识不强,加之有些地区侦查技术与手段落后,应该收集的证据未能及时收集到;二是为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其本人或亲友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威胁、上引诱证人作伪证,使侦查活动难度加大;三是证人因种种原因不能或不愿如实作证。这些现象导致证据收集不全面客观,证明低的材料多,直接证据少,有的案件甚至只有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很容易使公诉人在庭审中陷入被动。
  2、证据变化。公诉人在法庭调查阶段一般需讯问被告人,有的案件还需要询问证人,有的被告人为减轻罪责和逃避法律追究,往往会以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诱供、指明问供为由全面翻供,一些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之间还会互相推卸责任,此外,证人当庭改变证言,推翻原证现象也时有发生,尤其是以言词证据为主的受贿案件翻证翻供现象更为突出,公诉机关如果没有可以驳倒的证据,则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3、证据对抗。抗辩式的庭审模式使得控辩双方针锋相对,辩方为了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除了在法理上寻找依据,在质证阶段抓住一些事实上的枝节不放,意图削弱证据的证明力外,还会千方百计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极少数缺乏职业道德的辩护律师,为了替犯罪分子开脱罪责,往往使用非法手段,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使控辩双方的证据对抗程度愈趋激烈。
  三、侦查人员如何证据的收集
  为了实现公诉活动的举证目的,检察机关除在审查起诉时注意审证、补证外,关键还是侦查阶段证据的收集,因此,检察机关在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同时,也是适时引导侦查,收集、固定、完善证据,和侦查人员形成追诉犯罪、控告犯罪的合力。笔者认为侦查阶段证据的收集应做到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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