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诉活动的需要看侦查阶段的证据收集
马晓霞;李小东
【全文】
公诉权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诉权的行使是通过公诉活动进行的,狭义的公诉活动仅指出庭支持公诉,广义的公诉活动不仅包括出庭公诉,还包括审查起诉和审判监督,但其重点是出庭支持公诉,其中,庭审过程中的举证是检察机关立论事实基础,是重中之重。一般来说,公诉机关所举证据绝大部分来源于侦查阶段,侦查人员所取证据的质量对公诉的成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要提高公诉质量,则必须首先提高证据的质量,本文试就出庭公诉的需要浅谈侦查阶段对证据的收集要求。
一、出庭公诉对证据的要求
出庭公诉的目的是为了证实被告人有罪,且应受刑事处罚,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庭审方式的要求,检察机关要实现出庭公诉的目的,就必须通过宣读、出示证据,向法庭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是真实的、清楚的,并结合法条阐述对被告人的处理意见。据此,庭审中公诉人所举证据必须达到如下要求:
1、确实充分。任何证据材料在未经查证属实之前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必须在审查起诉时审查清楚,均须是客观事实的反映,充分证实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应当注意的是,证据充分不等同于证据量大,只有与案件有必然关联的事实方可作为证据使用。如果证明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缺乏,仅是证明案件事实一个方面的若干证据,则要想完整地证明案件事实的整个过程和各个方面,一系列的单个证据必须达到能互相串联,形成一个无懈可击的证据锁链,运用逻辑思维将证据理顺来反映案件全貌。
2、重点突出。我国刑诉法将证据分为七类,七类证据又可以以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来划分。公诉人在法庭示证过程中应有针对性地围绕公诉意图组织证据,而不是事无巨细,机械地罗列证据。不同的公诉需要,侧重点也不同。例如:对被告人翻供的,要重点组织证实犯罪事实存在、确系被告人所为,依法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以及被告人的当庭翻供无合理依据等方面的证据;对贪污犯罪案件应侧重于对书证的列举,所举的证据以直接证据、实物证据、原始证据为主。
3、客观全面。这是证据客观性的必然要求,指控犯罪固然要求公诉人所使用的证据必须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据之间的矛盾能够被合理排除,证据能充分地证实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所犯之罪的构成要件,但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公诉人也是责无旁贷,,公诉人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原则,向法庭出示证据应全面客观,既要注重向法庭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应当从重、加重处罚的证据,又要注重提供证明被告人罪轻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