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重复追诉导致了国家权力的恣意行使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重复追诉的现象,当案件进入刑事二审后,二审法院却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从而使得检察机关与一审法院逃避了相应的责任,并且检察机关借此获得了重新补充证据提起公诉的机会,一审法院借此也有了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机会。被告却因为同一行为而受到了重复追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机会和次数越多,国家公共权力滥用的机会也越多,被告人遭受国家权力恣意追诉侵犯的危险也越大。
(4)重复追诉导致“超期”羁押
重复追诉无疑是导致超期羁押的重要因素,比如,任何一次不当的发回重审都会导致被告人羁押期限的不当延长,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发回重审的次数并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制,这种发回重审事实上可以反复进行,其后果便是被告人被超期羁押。
三、重复追诉的法律控制
对于中国刑事诉讼中重复追诉问题的解决而言,笔者拟从以下几方面试作探讨。
1.终审判决前重复追诉的控制
刑事诉讼实际上是国家与被告人个人展开的理性对抗,属于强者与弱者之间的一种诉争,因此,代表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检察机关在行使刑事追诉权方面必须受到适度的限制,而决不能像民事诉讼那样,可以与被告方“完全平等”地就一审裁判发动复审程序。刑事诉讼中的上诉审应当逐渐从目前的“事实复审”走向“权利救济”,检控方的上诉权也应逐步受到较大的限制与削弱。
对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的重复追诉现象而言,不宜一味地以“禁绝”的方法处理,否则会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如破案率将大大降低、社会治安可能恶化等。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完善未决羁押制度加以规制。
案件进入一审程序后,检察机关应无权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但可以在法庭休庭或延期审理期间,尽快补充收集起诉证据。另一方面,在庭审过程中,法庭也不应允许检察机关将案件撤回起诉后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
对于“上诉”,我认为应做出如下重构:对于第一审法院就检控方起诉指控的事实问题,应只允许被告人提起上诉,检控方不得以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方式发动重审;对于第一审法院在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上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检控方有权提出上诉;建立在“有错必纠”基础上的“全面审查”原则应当被彻底废止,法院都只能基于控辩双方提出的有异议的内容进行重新审判;基于无罪推定和一事不再理原则,上诉审法院遇有据以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的情况的,经过庭审应直接确认检控方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并判决被告人无罪,这也是解决中国目前几乎达到普遍化的上诉审法院无限制的发回重新审判问题的必由之路。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