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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与金融市场的发展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对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金融资产转让收入的差异性税收待遇也将影响企业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在手之鸟”理论认为,用留存收益再投资带给投资者的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且投资风险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进一步增大,因此,企业投资者宁愿目前收到较少的股利,也不愿等到将来再收回不确定的较大的股利收益或获得较高的股票出售价格。对企业投资者而言,更偏好所投资企业分配现金股利。公司分配的股利越多,公司的市场价值也就越大。但在原企业所得税制度下,金融资产转让收入与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纳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课征相同的企业所得税。但由于企业所分配的现金股利将面临双重征税,企业投资者出于避税的目的,为避免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往往选择在公司经营效益较高、股票市值提高的情况下,转让所持有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这也是造成我国当前企业投资者的投机性的短期行为的重要原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投资于境内、外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享受免税或税收抵免的待遇,而其转让其权益性投资所取得的收入,必须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全额纳税。这种差异性的税收待遇,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激励投资者长期持有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而减少其所持有证券的换手率,一方面有利于保持所投资企业的稳定经营,另一方面也能够减少整体金融市场的换手率和市场投机行为,降低金融市场的波动性和风险性。
  四、结语
  《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我国的整体经济发展将产生巨大的影响。金融业作为现代产业之一,《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所形成的公平竞争环境、企业税负的降低、税收优惠的产业导向、税收征管的规范化以及由此增强的金融市场的税收竞争力,都将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产业重要的影响。
  
【注释】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编:《中国金融市场发展报告(2005年)》,see at http://www.pbc.gov.cn/jinrongshichang/zhongguojinrongshichangfazhanbaogao.asp,访问时间:2007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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