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和举债均为企业重要的融资方式,《
企业所得税法》对不同方式下的融资成本尽量给予相同或相当的税务处理,使得企业做出融资决策时仅以其资本结构、债务负担水平作为基本的考量因素,避免因企业所得税的课征而影响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从而提高企业融资的经济效益,实现企业资本结构的合理化。
(三)《
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投资者的影响
《
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也将对企业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无论投资者的投资方式如何,其投资收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税后净利润。对于股权投资者而言,所投资的企业的税后利润越多,持有股权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越多。对债券投资者而言,尽管其投资收益并不取决于企业的税收净利润,但企业的净利润构成企业的总资产的一部份,从而也作为企业还本付息的总担保。随着企业净收益的提高,企业的还款能力也进一步得到保证。由于企业的税负水平降低而提高的盈利率,也将影响其股票、债券的交易价格,从而对企业投资者的转让收入也产生影响。因此,《
企业所得税法》降低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扩大其税前扣除范围,降低其所得税税负水平,也将对企业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产生间接影响。
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
6条的规定,企业转让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收入、股票、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收入必须计入收入总额,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因此,《
企业所得税法》降低税率,也将直接降低企业投资收益所负担的企业所得税。尽管根据其第14条的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但换言之,在企业收回对外投资后,投资资产的成本可以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企业投资收益的应纳税额。同时,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
26条的规定,企业投资于我国境内的其他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享受免税的待遇,即使是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但所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也可以根据第
27条的规定享有一定的税额减免。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
25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我国当前发展较为薄弱的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环保产业等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因此,这些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其所得税负担轻,企业的税后利益增加,投资者更能够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因此,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投资者的投资净收益将有所提高,有利于提高企业投资者的投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