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若干主要金融市场主体的影响
《
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不仅对金融市场的整体发展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对金融市场的主要运营主体更将产生直接的影响。
(一)《
企业所得税法》对金融企业的影响
《
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后,对内、外资金融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均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对内资企业来说,内资企业的名义税率降低,加上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如取消计税工资的限制,提高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等,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够得到据实的扣除,提高了内资企业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增加了税前扣除额,实际上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一方面,内资金融企业的税后剩余利益有所提高,能够获得更多的资金投入到金融市场中,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实现内、外资金融企业之间的公平税收负担,可以促进平等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促进内资金融企业的发展。
对外资金融企业而言,尽管其名义税率同样由33%降低了8个百分点,但由于地方所得税的减免和享受各种税收优惠,外资金融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大约为16%,因此,“两税合并”后,外资金融企业的实际税率升高。《
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金融企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总额有所下降,其应纳税所得额有所提高。加上原来普遍对外资金融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被取消,也使得外资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也有所增加。但由于对“两税合并”之前设立的外资金融企业还保留5年的税收优惠的过渡期,因此,外资金融企业的即期财务成本不会受到大的影响。尽管如此,外资金融企业不能凭借其在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而处于优势的竞争地位,必须凭借企业自身的经营与内资金融机构展开竞争。
此外,《
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等优惠规定,也有利于金融企业进一步利用高新技术,开发新的服务手段和服务产品,提高服务水平,增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进一步加深金融创新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