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原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地方政府所享有的税收减免权,仅保留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减免权,必然使得各地不能随意对当地金融企业给予税收减免,税收优惠成为全国各金融企业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这一规定必然有力的限制、甚至取消各地为维护当地企业发展而进行的税务竞争,进而取消各地企业在税收待遇上的人为的区域性差别,改变各地不同的税收减免措施对企业融资能力的影响,实现全国性的平等税收环境的形成。
加入WTO之后,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已经相继取消,国内金融市场进一步对外资开放,内资金融企业也逐渐融入到全球金融市场中,面临全球性的市场竞争。本次
企业所得税法的合并,实现了国内金融企业之间、内资金融企业与外资金融企业之间的无差别税收待遇,促进各类金融企业的平等竞争环境的形成,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统一、规范的发展。
(二)《
企业所得税法》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的税制竞争力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市场的发展逐步实现国际化。国际金融资本总是从税后净收益低的金融市场流向税收净收益高的市场。 [4]由于金融资本具有极强的流动性和对税收的敏感性,提高税制的竞争力对金融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金融市场的税制竞争力取决于该国税制的税负水平、税务管理水平及参与国际税收协调的程度。根据OECD、荷兰财政文献局所提供的数据,2005-2006年度世界159个国家和地区的平均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8.64%,其中有116个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或等于25%。因此,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降至25%,扩大了企业的税前扣除标准,企业的税收负担率低于世界的平均税率,也低于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平均水平。[5]在税收征管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通过企业纳税地点的明晰化、征税方式的规范化、征税程序的科学化以及有效的反避税措施等方面实现了所得征征管的有序性和有效性,有利于减轻投资者的税收遵从成本。对国外投资者而言,《
企业所得税法》第
26、
27条,对国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给予减免税待遇,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国际间的双重征税,从而提高国外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总之,改革后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适度的企业所得税负、优化的所得税征管,并有效的避免了双重征税,能够提高我国金融市场对国际金融资源的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