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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与金融市场的发展

  (二)适用于不同金融交易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影响企业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由于我国的金融市场起步较晚,为扶持金融市场的发展,我国对金融产品的交易总体上实行低税负的税收政策,对创新金融产品的交易及其收益,给与诸多的税收优惠。但这些税收优惠往往因投资者、发行者或金融产品本身的性质而有所不同,形成了差异性的税收负担。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各种金融产品所颁布的行政规章中,对企业从事不同金融交易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给予一定程度的减免或费用扣除方面的优惠。相同的投资主体投资于不同的金融交易,其税收负担存在极大的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重要的影响,不利于金融市场上的资金的合理流动,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均衡发展。
  (三)区域性的税收优惠加大金融市场上的不公平竞争
  在原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大量的税收优惠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主要集中于五个经济特区、浦东新区和沿海14个开放城市的经济开发区,设立于上述地区的金融企业往往能够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金融业的发展为各地的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途径,通过本地企业的上市、配股和增发或向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地方政府可以为当地筹集更多的资金,促进本地的发展。为使本地企业取得上市资格和配股权、增发权或满足银行的贷款条件、符合发行债券的资格,地方政府往往能够凭借其在原企业所得税制度下所享有的税收减免权,减免企业的实际税负来提高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使其达到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指标,从而加大了金融市场上的不公平竞争。[3]相比较之下,尽管对西部地区的外资金融企业开始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但其优惠的程度远远比不上东部沿海地区。这种东西部地区差异明显的区域性税优惠政策,显然将加剧我国东部和西部地区的发展差异,难以实现我国各地区的均衡发展。
  二、《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金融市场整体运行的影响
  (一)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利于金融业的公平竞争环境的进一步形成
  所得税法应当通过课税机制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建立平等竞争环境,使得企业能够按照经济能力通过自身的努力来参与市场竞争。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区分投资资金的来源,而是尽量考虑各类金融企业的经济收益能力,不再根据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进行区别对待,着眼于金融企业间的平等的税收负担的分配,实现各类不同的金融企业的税收待遇的统一,在税率、税前扣除项目标准等方面实现的无差别的对待,减轻了内资金融企业,尤其是内资民营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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