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与金融市场的发展
刘剑文;汤洁茵
【全文】
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产业,对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形成与发展,金融交易日趋活跃,交易量快速增长,深、沪两个证券交易所的市价总值从1993年末的3531亿元增至2005年末的3.2万亿元,年均增长20%。[1]频繁的金融交易、庞大的金融资产必然产生相应的所得课税问题。税收是金融经营与交易的重要成本,因此,任何税法的调整与变动都将影响金融业的发展。2007年3月16日由全国人大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企业所得税的两税合并,同样将对金融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原企业所得税制度对金融业课税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两税并行造成内外资金融企业的差异性税收负担
在两税分立的原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内资金融机构与外资金融机构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标准、税率等方面存在诸多的差异。在费用扣除方面,外资金融机构对工资支出、利息支出、广告费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等许多支出项目,基本上都可以在税前据实列支,而内资金融机构则必须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标准进行扣除,其费用支出无法完全据实扣除。在税收优惠方面,《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75条第5款明确规定,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可以享受“一免两减”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与内资金融企业相比,外资金融企业在税收方面享有更多的竞争优势,其税收负担远远低于内资金融企业。以上海为例,2000年该市的内资金融企业的所得税负担率为31.3%,比该市的外资金融机构的15.6%的所得税负担率高出15.7个百分点。[2]在我国加入WTO之前,外资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方面受到诸多的限制,其在税收方面的竞争优势并不明显,内外资金融机构并不在相同的领域中展开竞争。但随着我国加入WTO之后,金融市场逐渐对外资金融机构开放,至2006年12月11日人民币业务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可以享受与内资银行相同的国民待遇,取消了市场准入方面的诸多限制,内外资金融机构开始在同一市场上,就相同或类似的产品、交易等方面展开竞争。如继续维持外资金融机构的税收待遇,则将进一步加大外资金融企业与内资金融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