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受到一国一定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影响和制约,因此是个动态的发展过程。而这一动态的发展过程正表明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高低。尽管世界经济和科学技术存在不平衡的发展格局,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均衡性依然存在,但由于世界经济一体化,各国经济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竞争、相互合作从而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任何一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都离不开国际保护这个大舞台,我国也不例外。
因此,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既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制现代化、国际化的需要,也是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在知识产权制度成为国际科技与经济合作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的新时代下,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我国能否大量吸收外来的先进科学技术与文化,直接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速度。同时,我们还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与各国利益息息相关。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科技整体水平落后。所以在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加入国际条约时,应当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与承受能力。一方面,我国遵循国际规范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决不只是做样子给外国人看的,而是处于促进和保障自身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我们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向国际规范靠拢时,也要注意防止因过分保护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而给本国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造成严重的障碍。此外,我们还应该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范的制定与修改,并运用合理与适当的法律对策应对发达国家不适当利用知识产权对我国进行的科学和技术的垄断行为。总之,我们要正视现实,争取以最小的代价换取较大较快的发展。
【注释】作者单位: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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