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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平衡机制

  发达国家主张,科技成果具有个人创造的私权性,只有进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才是公平的,以便使发明人能凭借其创造的成果得到利益回报。发展中国家则主张,科技成果是人类社会共有的财富,从这个前提出发,科技成果为社会公有才是公平的,必须尽可能让更多的发明创造为社会上最大范围内的人带来福利,因此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和社会利益。这样,知识产权法对权利人的保护范围是较窄的,发明人的权益相对来说被忽略了。可见,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基础的巨大差异必然导致上层建筑的不同,反映在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对智力成果所提供的保护水平上自然也会有所差别。
  实际上,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的公平观己逐渐靠拢。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如果一味忽视科技成果的个人创造的私权性而片面强调社会性、公开性,固然在短期内可能有较高的社会利用率,但同时却会极大地抑制发明人创造的积极性。长此以往,必然导致科技成果低产出的不良后果。因此,对发展中国家而言,需要在认识知识产权社会性、公开性的基础上,加强对个人创造私权性的理解和认识,从而保护发明创造的源泉。诚然,科技和经济的一体化是与经济乃至法律的全球化相伴而生的,这要求法律尤其是与科技、经济密切联系的知识产权法应当尽可能地向国际通行的做法靠拢,以利于知识产品在国际范围内的有效流转。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这也是其从发达国家引进高新技术,加速本国经济发展的必备法律环境。但是,国际通行做法不等于某个大国的做法,而应主要依据有关国际公约等国际规范。目前的知识产权国际规范是在发达国家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形成的,多数考虑的是发达国家的利益,而较少体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没有考虑发展中国家相对落后的科技和经济发展状况。
  如何才能理性的解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问题呢?就发达国家而言,其在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应当顾及竞争对手的合理权益,保留发展中国家的合理发展空间,才能逐步缩小两者间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的差距,进而也缩小经济的差距,谋求合作发展,实现共赢。发展中国家则应采取积极、辨证的观点和态度,对知识产权的负面影响既要有清醒的认识,又不能因噎废食。只有大力发展本国科学技术,才能缩短南北差距。
  为此首先,发展中国家只有对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其它国家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才能引进发达国家较为先进的技术;其次,除了大力引进科学技术成果之外,发展中国家还要大力发展自己的科学技术,集中财力加大对科技的有效投入,不断增强自身的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在最短的时间内改进来自发达国家的技术,尽快提高本国的科学技术水平,逐步缩小差距甚至赶超发达国家;再次,只要有机会,发展中国家就应当积极参与国际间一切有关知识产权立法规则的讨论,对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诉求予以积极支持,与违背知识产权立法精神的经济霸权作坚决斗争,最终促进使知识产权制度在全球范围内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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