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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平衡机制

  首先是强制许可制度,是专利法规定的对专利权人独占实施权的限制之一,是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实施专利的法律制度。具体又可分为 1.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即《专利法》第48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2.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即《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况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交叉强制许可即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此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第一专利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第二专利人的请求,可以给予实施第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在给予第二专利人实施第一专利的强制许可的情况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第一专利人的请求,可以给予实施第二专利的强制许可。
  其次是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是指专利法规定的几种行为实质上是侵犯专利权的,但从某种角度考虑法律免除了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1.专利权的穷竭即专利产品经专利权人授权被首次销售后,专利权人即丧失对该专利产品进行再销售、使用的支配权和控制权。2.先用权人的实施即《专利法》第63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3.为科学或实验目的的使用即《专利法》第63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的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来源合法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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