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知识产权法所确立的垄断会限制产品的产量、流通量,会维持较高的商品价格。[3]如果没有知识产权制度,一项发明就可以被其他人自由采用,产品的产量就会迅速提高,价格就会随之下降。而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之下,只有专利权人可以使用其智力成果。这样,产品产量就会受到限制,产品也就可能维持一种较高的价格。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智力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被许可人就要为此向其支付费用,而后这笔费用又会转移到产品的成本里面,从而也会提高产品的价格。
其次,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结果可能会违背设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阻碍技术进步。[4]例如,某一发明人就某项发明被授予专利权后,其他人就可能会丧失在相关领域中进行研究探索的信心,因为这种研究很难避开专利权人已经获得的专利。另外,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专利制度可能会提高某些行业的集中程度。某一企业可能基于一项专利而在专利有效期内垄断某类产品的生产,而且在专利期限届满后,拥有该项专利权的企业也可能基于新的发明而继续控制该类产品。如果某一行业中有一家或数家企业拥有某项专利技术或近似的几项专利技术,那么就会使该行业成为集中程度较高的行业,使新的竞争对手无法进入这一领域。由于这种对高新技术的垄断,使后续性研究和开发成本增加,私人收益回收的时间也随之加长,最终则可能形成科学技术的严重障碍。
第二,知识产权制度导致了世界科技的两极分化。正如上面所分析的,知识产权的垄断会成为经济垄断的某种重要因素乃至关键因素,这往往成为国际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斗争的焦点。发达国家以丰厚的待遇吸纳世界各国的高科技人才,用雄厚的资金建立起较完备的科技体系。具有人才和资金优势的发达国家,显然在科学技术方面发展得更快,相对更容易取得新科技成果,并利用知识产权制度获得更多的利润。科学技术远远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之所以要实行知识产权制度,除为了提高本国的技术创新能力外,主要的目的在于吸收新技术,将知识产权应用于本国的产业实践,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而发达国家则希望通过在发展中国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和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科学技术来控制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发展,继而控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所以,发达国家虽然积极在发展中国家取得知识产权,却往往并不愿意在这些国家实施。
从全球范围来看,知识产权首先是对发达国家有利,而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有时则恰恰相反。由于资金匮乏造成科技体系不健全,且给予科研人员的待遇相对较低,导致大量的高科技人才外流。为了引进新技术,还必须花费大量的资金去购买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即使如此,一般也不可能买到最先进的科技成果。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往往只是发达国家的经济优势地位,但同时却是以发展中国家科技发展速度持续受到制约为代价的。因此,我们说知识产权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整个世界科技和经济更加明显的两极分化态势,进一步拉大了南北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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