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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争议协调解决制度国际研讨会”综述

  强制执行令下达后,违法者可以在30天内就该命令上诉,申请举行听证,裁决办公室主任就该请求是否及时作出裁定,如准许听证,则正式程序开始。
  在听证开始前,当事人应当参加和解会议。除非违法行为严重危及公共健康和安全,环保局将力求无需听证而解决纠纷。违法者和环保局可以自行谈判和解,也可以请求一名听证官担任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是一种非正式的保密程序,调解人可以同时会见双方或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帮助双方进行谈判并达成共识。调解中的任何言语不得在此后的听证中用来针对任何当事人。如果调解成功,双方须签订和解协议并经指定审理该上诉案的听证官批准。至此,违法者的上诉案得到解决。此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如果调解无效,则进行听证。此前的调解将继续保密,只可通知听证官调解无效。主持听证的听证官根据有关证据和法律,以环保局长的名义作出最终决定。最终决定必须有实质性证据支持。违法者不得向环保局长上诉,但可在45日之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上级法院判决维持环保局的行政决定,有以下手段执行该决定:(1)法院可下达指令要求违法者停止污染,并清洁被污染的空气、水或土地;(2)法院可责令付费或处以罚款;(3)如所命令的行为未予执行或罚款未予支付,可在违法者某一财产上设置扣押权;(4)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环保局有权发放许可证。申请许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但此后的听证是免费的。申请人提出许可申请后,环保局将召开环保局工作人员与申请人之间的会议进行面对面沟通,并且尽可能就申请事项共同展开工作。审查完毕后,环保局会在当地报纸或者自己网站上公布其同意或者拒绝颁发许可证的意向决定。地方政府官员、环保组织或者任何提交听证申请书的一般个人均可要求听证。要求听证的申请书必须有至少25人签名并在环保局意向决定公布之日起30天之内提交。许可证申请的听证分为两部分:其一为听取公众评论;其二为当事人举证。听证之后,听证官提出建议性决定,由环保局长最终决定是否颁发许可证。当事人可在环保局长作出最终决定之前,请求就该建议性决定向环保局长当面口头申辩,以说服环保局长修改建议性决定。
  当事人可在45天之内向州高等法院上诉。上诉结束后,发放或拒绝发放许可证。许可证具有时效,一般为5至10年。一旦失效,须办理延期。
  四、关于如何借鉴美国经验,完善中国行政争议解决制度
  国务院法制办青锋司长认为,美国的行政裁决制度有七大特点值得中国借鉴:(1)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目的;(2)有良好的制度和条件确保行政法法官保持公正和中立;(3)行政法法官裁决的案件范围广;(4)案件审理公开、透明;(5)把和解制度放到比较重要的位置;(6)行政法法官制度和法院诉讼之间衔接顺畅;(7)联邦和州的裁决制度各有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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