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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争议协调解决制度国际研讨会”综述

  联邦法院有很多判例指出在不同情况下应该给予个人多少程序。但是,最起码的公正要求包括四点:(1)充分的告知;(2)有阐述事实和论据的机会;(3)充分阐明裁决理由;(4)有公正的听证主持人。
  在整个行政法法官系统的最底层是联邦贸易委员会、社会保障署和农业部。就联邦贸易委员会而言,如果有人诉企业的不公正贸易行为,企业就有权要求进行由行政法法官主持的听证。听证后,企业可以向联邦贸易委员会提出上诉。如果联邦贸易委员会对企业作出不利裁决,企业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农业部的裁决程序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类似,不同的是,听证决定作出之后,他不向农业部部长上诉,而是向农业部指定的上诉官员上诉,然后还可以上诉到美国上诉法院。在社会保障署的程序中,如果福利申请被拒绝,个人有权在行政法法官主持下进行听证,听证之后可以向社会保障署内上诉委员会上诉,再向联邦地区法院上诉。
  行政裁决分为三个阶段:听证前、听证中和听证后。1996年行政程序法修改后,行政法法官有权在听证前使用或鼓励使用诸如和解、调解、仲裁、和解法官以及监察专员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解决争议,并且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出席探讨纠纷解决方式的和解会议。在听证中,行政裁决和法院审判关键的差异在于行政裁决中采纳证据的标准更加灵活和宽松。行政执法案件中,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且须提出优势证据。如果一方论证过弱没有胜诉可能,行政法法官可以发布即决裁定。如果没有重要的事实争议问题需要解决,行政机关一开始便可以拒绝举行听证。
  根据美国行政程序法,所有与争议相关的证据都要记录在案。在复审或司法审查中,如果事实已经认定清楚,上诉委员会或者上诉法官不会考虑新的事实,只就已经认定的事实作出裁决。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法法官对其提交的证据和事实有误解,在上诉过程中可以提出,从而在案件发回重审时可以重新评估。行政法法官有权作出初步决定,如果当事人未向行政机关首长提出申诉,或者行政机关首长未主动进行审查,初步决定就成为最终决定。某些案件中行政法法官只能作出建议性决定,必须经过行政机关首长审查才能成为最终决定。行政法法官也应遵循行政机关的政策,例如依法公布的行政机关规章或者行政机关裁决案例。行政机关负有对事实认定和说明理由的义务,这么做有三方面好处:(1)有助于司法审查时让法院能够理解行政机关的决定;(2)有助于不服行政决定的当事人权衡是否寻求司法审查;(3)有助于行政机关做决定之前认真考虑自己所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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