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孟李玲同学对于文章写作给予了有益的建言,特此致谢!当然,文责自负。 魏迪(1981-):男,法学硕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副主任科员。研究领域:检察学和公法学。 韦靖(1967-):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岱年:《哲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7页。 参见胡江华、张运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求实》2006年第6期。 参见王桂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2—36页。 有论者甚至认为,关于检察权的论争和一些主张取消检察院设置的观点,似乎反映了检察机关在命名和定位上面临着合法化危机。参见滕彪:《“司法”的变迁》,《中外法学》2002年第6期。有关取消检察院设置的主张请参阅夏邦:《中国检察院体制应予取消》,《法学》1999年第7期。 较有代表性的可参见陈卫东:《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以公诉权为核心的分析》,《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郝银钟:《检察权质疑》,《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 参见徐益初:《析检察权性质及其运用》,《人民检察》1999年第4期;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法学》1999年第10期。 参见万毅:《论检察权的定位——兼论我国检察机构改革》,《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较有代表性的可参见石少侠:《论司法改革中的检察权》,《吉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曹呈宏:《分权制衡中的检察权定位》,《人民检察》2002年第11期;黄曙、李忠强:《检察权的司法化运作及其构建》,《人民检察》2006年第2期。 参见谢鹏程:《论检察权的性质》,《法学》2000年第2期;石少侠:《论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定位于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权》,《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2期。 参见谢鹏程:《论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与作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参见王廷慧:《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理论与当代》2005年第10期。 近年来频频发生的法院腐败的案例,如深圳中级法院腐败串案和安徽阜阳中级法院腐败窝案等,更加彰显了防治司法腐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人民日报》2005年10月20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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