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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权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人权保障职能,对于保障当事人的相关权利和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做出正确判决,都具有重要意义。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作出了错误或不当判决,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有权发动行政抗诉程序,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行政抗诉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再审。
  人民检察院对监管改造实施的监督,是诉讼监督活动的延伸环节,其保护的对象是一切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决的罪犯和被劳动教养的人员。检察机关具体通过对被监管对象的生命权、申诉和控告权、人身安全、正常生活和健康权、通信和接见家属权等权利的保障,来实现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场所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制止监所里的犯罪行为,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利。
  (四)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动检察工作的文明化,促进司法文明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继承、发展和创新,标志着我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与把握。文明是社会的进步状态,司法文明标志着司法制度进步的状态,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弘扬司法文明的意识,既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向更高、更深层次发展的必要条件。
  作为拥有侦查、批捕和公诉等诸多具体检察职能的检察机关来说,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由此也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司法文明建设中的特殊而又重要的影响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法治理念的各项要求贯穿到检察业务工作、队伍建设和检察改革等各个方面,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发展方向的必然要求,是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的应有之义。
  检察工作从转变执法观念入手,以公正执法为目标,既坚持政策攻心体现法律的威慑力,又在执法的方式、环节与细节上体现和注重人性化,坚决摒弃特权思想,积极探索实现司法文明的途径,坚持文明办案原则。在各个检察执法环节,通过从程序上规范办案流程,落实工作责任,健全监督机制,保障诉讼参与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制度体系,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内容和要求真正落实到各项执法活动中,进一步彰显检察工作的文明化,促进检察工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为社会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铺垫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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