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平和正义从法律制度上来讲,就是类似于亚里氏多德所倡导的“体现社会公正的良法得到普遍遵守”的法治状况。从司法制度的逻辑发展历程来看,检察监督权的有效运作既是实现法治的必然要求,又是社会公正得以实现的制度前提。历史一再地表明,法治的实现如果缺少监督和制约机制,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相对于那些被动、消极的制约机制来说,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权以其积极、主动的功能特性,赢得了在实现法治要求这一动态过程中的特殊地位,不可或缺。在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中,检察院全面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活动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在对民事诉讼和对行政诉讼的监督中,平等保护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重点监督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贪赃枉法和徇私舞弊所导致的裁判不公的案件。
近年来,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检务公开,建立了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公开审查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等诸多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制度。根据国务院于2005年10月19日首次发表的《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中的统计,2004年检察机关对依法不应当逮捕的嫌疑人决定不准逮捕68676人;作出不起诉决定26994人;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纠正2699件;裁定提出抗诉的刑事判决3063件;裁定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判决13218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333件;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5569件,改变原处理决定786件。 从2003年10月起开始在全国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到现在已经逐步扩大至全国绝大部分地区的检察院,且收效甚为明显。
(三)启动法律再审程序,保障公民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进人刑事诉讼领域的主体——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由于所处的诉讼地位等方面的关系,很容易受到司法工作人员的侵害或无理干扰。为了抵御这种侵害和干扰,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和律师等以相应的刑事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对于刑事诉讼领域相关主体的权利保障,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施:通过依法行使检察权,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妥当进行监督,发现问题时及时启动法律程序(如对涉嫌违法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发出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不当裁判提起刑事抗诉等)。
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通过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保障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支持和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侵权的违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当发现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提出抗诉,启动再审程序,以纠正错误、保障民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