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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权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检察权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主要发挥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一)打击和预防犯罪,创造安定有序的社会、政治和法治环境
  社会稳定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任务是通过履行侦查、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等职能,惩治危害国家安全、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各类刑事犯罪,落实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遏制犯罪高发的态势,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统一,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促进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构建良好的基础。
  惩治和预防腐败,是倡导廉洁、维护公益、化解矛盾、促进稳定,进而谋求和谐的重要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也是反映一国政治文明程度的重要风向标。贪污贿赂和渎职等职务犯罪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形象,增加了社会发展的不和谐音符。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有力地表明,各地普遍设立的反贪污贿赂工作机构和反渎职侵权机构在防治贪污贿赂与渎职犯罪方面,正发挥着重大的作用。检察机关不仅在揭露和证实贪污贿赂与渎职等犯罪方面拥有相应的侦查手段,而且依法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并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交付审判,通过强有力的法律监督,实现准确惩治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目的。因此,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可以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廉明的政治环境。
  履行检察职能,促进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一个重要方面。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监督的实质是对司法公正的监督,目的是防止司法权的滥用,防治司法腐败,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地实施,为促进司法公正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具体而言,在公安和检察自侦部门的侦查环节,检察机关主要是对有案不立、以罚代刑、不应立案而立案和违法办案等情形进行监督。在刑事审判监督中,主要是对庭审活动特别是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检察意见,对量刑畸轻或畸重的判决提起抗诉以实现维护公平正义。在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方面,检察机关主要是对生效的不当裁判依法提出抗诉,纠正错误裁判。同时对民事行政审判中牵涉的职务犯罪进行查处,有力地防治司法腐败。
  (二)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为核心的价值理念,成熟的民主法治建设内在地蕴含了公平正义的因子。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人民群众的生存之本,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权对民主法治建设具有特殊但却是不可替代的促进与维护功能,可以说检察工作始终是民主法治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履行侦查、批捕和公诉等权力,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积极维护社会稳定,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铺设良好的制度实效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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