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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权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第三,从检察权的内容和运作特点来看,检察权本身具有监督法律实施的特点。虽然检察权在内容上和运作方式上兼有一定的行政性质和司法性质,而且司法性质比较突出,但无论是行政性还是司法性,它们都是检察权的从属性的、次要的和非本质的特征。我国检察机关不仅拥有西方国家检察机关的各项监督权力,而且还拥有监督行政执法和审判活动的权力,法律监督的性质更加突出。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主要包括:对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的权力;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权力;对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检察权最显著的特点就是运用国家权力对遵守和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发生的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检察监督,要求有关机关依法纠正或者提请有关机关依法惩处。与侦查权单纯的工具性相比,检察权具有提请追诉的目的性特点;与审判权的被动性相比,检察权又具有对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主动追诉的特点。这些特点,使得检察权在国家法治建设中具有其他国家权力所无法替代的监督一切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独特作用。作为检察权主要权能之一的公诉权的最大特点是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法庭裁判,其职责仅在于发现、证明和检举违法犯罪行为,一般不直接裁定和处罚违法犯罪行为,具有程序性的特点。 这说明其实质上仍然是一种法律监督权,而不同于行政权和司法权。
  第四,从国际视野来看,虽然不同国家的检察制度实际起的作用存在差别,但对于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性质近年来也在较大程度上达成了共识,并可以预计未来在这个问题上将进一步消解认识上的分歧。1990年在古巴哈瓦那举行的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第11条就明确规定:“检察官应在刑事诉讼、包括提起诉讼,和根据法律授权或当地惯例,在调查犯罪、监督调查的合法性、监督法院判决的执行和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行使其它职能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检察权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当前,我国社会总体稳定,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各种利益冲突更加错综复杂并日趋尖锐,刑事发案居高不下,影响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不断增加。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司法机关打击犯罪、化解矛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要深入地探讨各项检察工作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途径和方式等,深化检察工作改革,建立健全以业务工作为中心,队伍、业务和信息化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 更好地满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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