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权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魏迪;韦靖
【全文】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概述
(一)和谐社会探源
鸟瞰式地概观我国灿烂的古代文化史可知,和谐思想历来就是中华文化的基本内容和精神之一。占中华文化主流的儒家哲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追求社会和谐的理念;道家哲学则讲求自然与人的和谐;周易哲学包含的生命创新、万物并包和天人合一的洞见,也体现了和谐的哲学理想。著名哲学家张岱年先生将中华文化的基本精神概括为“天人合一、以人为本、刚健有为、厚德载物、贵和尚中”, 其中的天人合一与贵和尚中更多的讲的就是和谐。
近代最早明确提出“和谐社会”概念的,当属法国伟大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1803年,他在《全世界和谐》一文中指出,资本主义社会是不合理的,必将为“和谐制度”所代替。他提出以和平方式建立和谐制度,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主张。1824年,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在美国印第安纳州进行的共产主义试验,以“新和谐”命名。1842年,德国空想共产主义者魏特林在《和谐与自由的保证》一书中把社会主义社会称为“和谐与自由”的社会,并指出新社会的“和谐”是“全体和谐”。
虽然由于经济和政治等条件的不具备、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等因素,注定了这些设想只能是空想,但构建和谐社会却始终是古今中外进步思想家们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
(二)马克思主义者的和谐社会观
翻阅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可以知晓,无论是马克思主义,还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都有一个共同的价值取向:都希望未来的社会是个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 并且也基本上都为此作过相应的论述。马克思主义者的和谐思想强调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注重社会的全面进步,关注人和自然的和谐统一,他们也以此作为自己的毕生追求。
1848年,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对空想社会主义者的有关主张给予了肯定,明确提出:“提倡社会和谐”是“它们关于未来社会的积极的主张”。同时,也深刻分析了他们的理论缺陷和历史局限性,认为他们没有找到实现社会变革的正确途径,因而只能流于空想。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恩格斯批判地吸收了空想社会主义理论中的有益思想,设想了“自由人联合体”的未来和谐社会模式。他们明确指出,未来的社会形态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未来社会的科学设想,指明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进方向。
在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中,我党不断探索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毛泽东同志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正确思想对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邓小平理论的整个体系都蕴含着丰富的和谐思想,他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协调发展和进步的社会,也是人类与自然界和谐发展的社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如何实现和谐”这个问题上,对邓小平理论进行了充实和丰富:(1)坚持以人为本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指明了方向;(2)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观点,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明确了任务;(3)科学发展观所蕴含的丰富和谐思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了充分的舆论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