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搜索引擎与法律数据库的通用检索方法
对于搜索引擎和法律数据库而言,检索方法有其共性,具有一些通用的检索方法。
首先是恰当地运用符号检索,会提高检索结果的精确度。添加符号检索,一般对于多字、多词或限定范围之需要,这就需要熟练使用布尔逻辑运算符,具体的运算符含义见下表:
搜索引擎GOOGLE、百度以及专业的法律数据库等网站,采用的就是布尔逻辑运算符进行检索,能够方便用户完成精确查找。
另外,可以使用双引号、书名号进行词组检索。如果查找的是一个词组、多个汉字或者书名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将它们用双引号(英言文状态)或书名号括起来,这样得到的结果最少、最精确。如输入一个书名时,最好是全部名称,并加双引号或书名号,这样便会被认为是一个词组进行检索,提高准确性。
其次,选择适当的关键词。使用关键词查询时,要求表述准确,简练,尽量使用更精确的词汇,用最少的词表达清楚所查信息的主题,尽可能删去一些同义词或近义词。对于太长的关键词,改用逻辑组合,使用运算符,而不是文字。
再次,注意检索细节。在Internet上进行查询时如果能注意一些细节问题,常常能增加搜索结果的准确性,如许多搜索引擎都区分字母的大小写,因此,如果搜索人名或地名等关键词,应该正确使用它们的大小写字母形式。
最后,学会在搜索结果中搜索,也称为二次检索,谷歌、百度等许多引擎和专业法律网站都提供在搜索结果中搜索的功能,这样进一步细化,更有助于搜索准确的结果,有时较同时使用关键词更有效。
四、法律检索能力培养
(一)养成制订检索计划的习惯
在进行法律检索前,需要对案件的情况有基本的事实分析和法律分析,头脑中要形成对案件整体情况的认识,确定需要调研和检索核实的法律要点和法律问题。然后,制订检索计划,将所需要检索的法律问题列出清单,并要思考需查找和核实的每个法律要点对整个案件重要性,确定检索顺序,必须在诉讼前查找和核实清楚的要点,如管辖权问题、诉讼主体问题等,则需要立即核实,有的问题可以随着案件信息的展开逐渐获取。检索计划应清晰明了,要根据检索进度进行调整,检索计划制订完毕后,律师就应按照计划逐项开展检索核实工作,并在检索结束后,核对是否有遗漏的要点。
具体的检索步骤可以分为:
1.检索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是检索的第一步和基本要求,根据检索计划中的法律要点和问题调研和查找所有相关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这里要强调的是检索法律法规资料的全面性,以免遗漏。占有丰富、全面的法律法规资料是律师做出专业分析的必要前提和基本条件,如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基础,律师以后的法律调研就如同无源之水,而且很可能得出不正确的结论,不仅不能为客户提供有价值的建议,甚至还可能被客户认为是律师工作中的严重失误。
2.确定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
法律法规的应用过程并不是生搬硬套的过程,因此,在较为全面地搜索出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律师需要对此进行分析,确定具体的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方能准确地运用所检索出的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所面临的问题。关于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法规的适用性
即分析该法律法规是否适用于所需解决的法律问题,这种对法律法规适用性的分析不仅包括法律条文本身是否有效,还包括其与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否匹配,条文本身能否适用于该问题。一般地,有以下几种情形需要注意:
①法律法规本身已失效,不具有适用性
这种情形往往比较容易分辨,许多法律检索工具对法律法规的时效性都已做出了明确注释。但不排除有些法律检索工具更新不及时的情况,在此提醒律师,对于已经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法规,在调研过程中就不要再适用了;而对于尽管没有被认定为“无效”,但其有效性存在疑问的条文,则要进一步检索,才能得出确定的答案。事实上,对于已失效而不再适用的法律,律师在检索法律法规的阶段就应将其剔除。无论如何,在分析阶段律师仍需要对这一问题加以注意。
②法律法规本身未失效,但其部分条文已被新法的规定所取代,事实上不再适用
我们常常可以在一些法律法规的最后看到如下表述:“……本法之前制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本法相冲突的不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前法的时效性仍为现时有效,但是其中部分条文却因被后法的新规定所取代而不再适用;这并不意味着前法中与后法规定的事项相关的所有条文均不再适用,而只是与后法规定相冲突的不再适用。律师需要对这些法规的规定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方能做出判断。
③法律法规本身所调整和规定的事项并非是律师所需检索内容,但其部分条文,甚至是全部规定,却因为其他法律法规的准用而对律师所处理的问题适用
一个较为典型的例子是1986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
“旧破产法”)中关于破产还债制度的相关规定。旧破产法的第一部分即指出该法规定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5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还债案件,除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规定外,并可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从而,旧破产法中的破产还债规定对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案件也可适用。做好这一点,需要对法律法规有着深刻地理解,并且注意相关法规之间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