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网站也是律师需要经常浏览的一类信息来源,律师通常需要与各种主管机关打交道。为了更好地提高向机关人员咨询的有效性,事先获得充实的相关材料是很有必要的。全国人大、中央政府、与业务相关的部委网站,以及部分地方政府、机关网站。是获取相关办事指南的有效途径。通常,办事流程及其相关文件要求,都会在官方网站上的“办事指南”栏目中写明。律师在了解了基本的信息后,再针对所做项目的特殊性向机关人员咨询,所获得的信息会更为准确。
①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
中国人大网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办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舆论媒介。网站内容丰富,更新速度快,发布最新立法的动态,人大常委会开会期间的法律议案情况等。
②中国政府网(www.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简称“中国政府网”)是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政府信息和提供在线服务的综合平台。
其他重要部委网站、地方政府网站:商务部(www.mofcom.gov.cn);国家工商总局(www.saic.gov.cn);国家税务总局(www.chinatax.gov.cn/index.htm);海关总署(www.tax861.gov.cn);国家外汇总局(www.safe.gov.cn);北京市政府网站(www.beijing.gov.cn/);上海市政府网站(www.shanghai.gov.cn)等。
这些官方网站地址可以通过在百度(www.baidu.com)和谷歌(www.google.com)中键入所需要查找的各级政府或有关部委的名称搜索出来。
(3)法律学术网站
律师需要关注和洞察法律学术界的最新成果,以不断更新法律知识,业内比较有影响的学术网站包括北大法律信息网和中国民商法律网。
①北大法律信息网(www.chinalawinfo.com)
北大法律信息网设立的法学文献栏目,收录了国内200余位法学专家文集,并拥有权威法律学术论文篇,分为法学论著、随笔、书评等子栏目,内容非常丰富。法律专题栏目,紧跟立法、司法、学术界动态,集合精品文献,编辑成高水平的专题,具有很强学术价值。论文和专题均可全文检索,并提供免费下载、打印服务。
②中国民商法律网(www.civillaw.com.cn)
该网站是人民大学商事法学研究中心创办的,以人大民商法教授所著的法学论文为主,理论价值很高。其栏目设置和内容紧密联系民商法领域的前沿理论与实践,设立学术动态、司法实践、判解研究、判例要览等频道,并定期举办学术沙龙和讲座,推荐该领域内著名学者和理论书籍。该网站致力于学术的交流,偏重重点法学学科的深入研究,充分利用了互联网的各项功能。
(4)法律媒体网站
律师需要了解和跟进法律、司法结的动态,及时把握国家的立法、司法方面的新政策、新举措,这就需要对法律新闻网站经常浏览。在我国新闻门户网站都有法律相关栏目,如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法治新闻频道等等。同时,许多传统法制媒体都在网上建立了平台,如检察日报主办的正义网(www.jcrb.com),中国法院网(www.chinacourt.org)、法制日报网站(www.legaldaily.com.cn)人民法院报网站(rmfyb.chinacourt.org)等,可以很方便地查询报纸内容。
①中国法院网(www.chinacourt.org)
中国法院网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成立的,法律综合性新闻网站。致力于为社会提供最丰富的法律资讯、最权威的法院信息,最快捷的案件报道。中国法院网对传播审判信息、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向社会提供完善法律服务方面都发挥重要作用。
②正义网(www.jcrb.com)
正义网(www.jcrb.com)是检察日报主办的网站,从一开始单纯的作为《检察日报》的网络版,到现在原创网络新闻、影像、司考、博客、人才等频道的建立。正义网已打破原有的报纸电子版,逐步成为一个信息多样化的规范性网站,并常居法律网站排名前列。
(5)律师宣传网站
律师宣传网站是为律师提供展示自我的平台,实习律师需要有意识地扩大自身宣传,在这类网站登记注册,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会增强当事人对律师的了解,增加案源。例如律师天下(www.lawfirm.com.cn)等,这类网站主要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的专门网站。定位于普通公众与律师的在线互动,打造案件委托代理的平台。主要栏目包括在线咨询、案件委托、律所、律师库、法规案例库、法律专题、法律人才等。
2.主要法律出版物
(1)公报类
根据我国《
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分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国务院公报》、各部门公报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法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性法规、自治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条例、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对律师而言,公报类文本可作为日常工作之补充,根据执业业务范围需要,一般来讲,常用的公报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