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网络侵权

  我国的版权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这一规定无意之中迎合了限制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责任的普遍作法。即便如此,仍然存在一个如何界定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的问题,换句话说就是怎样判断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在其系统中存在侵权材料。最高院的《解释》对此没有规定,[20]但从其内容来看,显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定是非常宽松的,即使在著作权人提供了一切必要证明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可以不采取任何措施,而且不需承担任何责任。降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风险以促进网络产业的发展,这种想法无可厚非,但是过分的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必将损害著作权的利益,其结果有可能会适得其反。
  
【注释】 (美)尼葛洛庞蒂:《数字化生存》,胡兵、范海燕译,海南出版社,1997,279页。比特世界是指以计算机为工具、互联网为基础的信息文化的虚拟空间;原子世界即指我们所生活的物质世界。 
   
  参见马秋枫等《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法律问题》,人民邮电出版社,1998,1页。 
   
  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1页。 
   
   被告张尔申在网上散发内容无事实依据的电子邮件,并且使用了侮辱性语言,从而在客观上导致原告邵达立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法院判决被告侵权成立,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参见张彬、庞淘:“网络生存与社会控制”,《学习与探索》2000(6). 
   
   参见王利明:《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146 页。 
   
   参见汤啸天:“网络空间的个人数据与隐私权保护”,《政法论坛》,2000(1)。 
   
   指合法的收集、拥有、控制并使用有关数据者。 
   
   参见郑友德:“关于信息高速公路中知识产权若干问题的探讨”,转自《中国信息化法制建设研讨会论文集》。 
   
   参见薛虹:“网络环境下的中国版权保护”,《著作权》,2000(1)。 
   
   参见陈永苗:“网络作品的版权”,《知识产权》,2000(2)。 
   
   《伯尔尼公约》9 条1 款规定文学艺术品的作者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或“以任何形式”复制这种作品的专有权,公约9条2款同时规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权益。 
   
   参见薛虹:“因特网上的版权及有关权保护”,《知识产权文丛》1 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88页。 
   
  参见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138页。 
   
  www.topcool.net是263首都在线网站(北京京讯公司)为广大网民设立的个人主页站点, 其中一个名为“laoyan.topcool.net”的带有考研性质的个人主页,其网页的“复习指导”栏目中上载了与《考研圣经》部分内容相同的署名文章。《考研圣经》是《大学生》杂志社的一本增刊。由此,《大学生》杂志社在找不到该个人主页作者的情况下便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263首都在线诉诸法庭。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