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逐步加快,农民的就业机会也日益增多。90年代以来,在许多农村地区,青壮年劳动力都外出打工了,地里的农活主要由妇幼老弱来完成。同时,“城乡分治”下,在农村,相应的保障措施并未建立,农民只能牢牢依附在土地上,将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以化解失业、疾病等风险。因此,即使是已经转移到第二、第三产业的农民,也少有将土地转让出去的。农民这种兼业化、副业化的倾向,使农民对农业的资金、劳力、技术投入严重不足,已影响到农业长远发展。由于上述原因的存在,没有户籍制度及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农村土地市场的建立就会面临卖方市场发育不良的困境。
(二)受让主体的身份规定和农业收益低下限制了买方市场的发展
我国现行立法对受让主体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如
土地管理法第
15条第2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必须经过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受让主体身份规定造成农地流转的封闭性,使有受让意愿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平等地进入承包经营权转让市场,不合理地限制了买方市场的发展,承包经营权就不能真正作为交易财产进入市场、自由转让,也不能真正按照市场价格转让。
农业收益低下是制约买方市场发育的另一个因素。造成农业收益低下有几个主要原因:一是农产品价格过低。建国后,国家为了确保工业化优先发展所需的原始积累资金,从1953年开始实行农产品统购统销政策,人为实行工农产品不等价交换,以换取工业化所需的积累资金。尽管1985年国家改农产品统购统销政策为合同定购,但这种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并没有削除,并且一直延续到现在。据测算,1951年-1978年,国家通过剪刀差从农民手中获取了5100亿元的巨额资金;进入90年代以后,这种剪刀差还呈不断扩大的趋势,每年剪刀差的绝对额都在1000亿元以上。[4]二是农业总体较脆弱,受气候影响大,干旱、洪涝灾害都可能造成粮食欠收、绝收。此外,农产品供给也具有特殊性,即供给波动大而需求相对稳定,需求价格弹性很小,而农民由于技能、经验单一,生产经营简单,因此很难在价格波动中把握市场,得到好处。[5]三是农民税费负担重。税费改革前,除上缴农业税外,还要缴纳三提五统、集体摊派等费用,税费改革后,会有好转,但不容乐观,这也影响了农民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