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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制约性因素的法律分析和思考

  关于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学术界较为集中的有劳动关系说、物权说和债权说。笔者认为,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过渡性物权,或不完全性物权。首先,从当前立法规定和农村实践来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较强的债权属性。(1)从概念上说,基于合同产生,受合同条款约束的承包经营权显然不同于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对抗第三人的物权而符合债权的基本特征。(2)从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方式上看,承包经营权取得无须公示,这与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要有公示相区别,说明承包经营权具有不公开性,符合债权对人权而非对世权的特征。(3)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需经过发包人同意的限制,说明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债权的属性,只有债权的转让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而物权的转让是由物权人自己决定。(4)从实证的角度来看,在农村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承包土地“三年一调”、“五年一调”及不履行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被任意毁约现象,都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债权属性。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中,仍是按合同纠纷予以审理。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完全是债权,而是一种过渡性、动态性物权,是一种由完全债权向完全物权过渡时期的产物。从承包经营权的历史演化来看,在“包产到户”阶段,生产户与农户的关系具有某些劳动关系的特征,发展到“包干到户”阶段,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完全意义上的债权。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中,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于“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至少可以说具有物权倾向,这种倾向性在2003年《农地承包法》颁布后更明显。
  承包经营权的债权属性是立法和实践中都不可否认的现实,对其流转的制约也就体现在债权流转的有限性方面,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受到承包期限的限制,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债权属性,承包经营权设置了一定期限,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这对于投入大,生产周期长的规模化现代农业生产来说显然是不利的;二是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债权属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完全按照市场方式自由流转。三是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救助效力较弱,无法对抗来自政府和基层干部方面强大的公权力。
  二、农村土地市场尚未形成是制约农地经营权流转的外部因素
  土地市场与土地流转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因为土地成为商品,也就同其它商品一样受价值规律的支配和市场机制的制约,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土地流转可以促进土地市场的发育和完善,而健全的土地市场又能为土地流转提供规范的交易场所,使土地流转更趋合理化。
  (一)兼业化、副业化影响卖方市场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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