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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现代继受西方民法的效果评述

   
   “肃反”,即“肃清反革命运动”,指前苏联共产党于1937发动的清理各种异己分子的运动。 
   
  最典型的是,1962年,在毛泽东的直接指示下中国立法机关起草了一部民法草案,该草案完成于1964年8月,由三篇共252条组成:总则、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这个民法典草案几乎完全放弃了传统的民法概念和术语,充满了中国流行的政治口号。这个草案基本特征是强调当事人的义务重于权利。这一点清楚地反映出中国当时处于“义务本位”社会的状态。另外,在1964年的草案中,涉及到基于侵权产生的义务、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内容都被完全删除,知识产权也被奖励制度所取代,民法的制度系统被简化到极端。即便如此,由于后来更为激进的文化大革命,这个草案没有颁布施行。对这个草案,因为已经有公开的资料,故此处不加以介绍了。 
   
  所谓“姓资”,就是具有资本主义的性质;“姓社”,就是属于社会主义的性质。 
   
  关于物权法制定流产的事件,中国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有大量的报道。对此也可以参见:《北大教授公开信称物权法违宪姓社姓资再起争议》,http:PPwww1sina1com1cn2006年02月23日15:01南方新闻网;以及署名张冠的《巩献田搅黄了物权法?》(转载)提交日期:2006-1-511:09:00,载于http:PPwww1ccforum1org1cnP。这两篇新闻报道也反映了对于此事的两种相反的态度,前者对于物权法流产甚为惋惜,而后者基本上是幸灾乐祸。 
   
  对此请参阅孙宪忠的如下几篇论文:《物权法的基本范畴及主要制度反思》,《编制中国物权法学者建议稿的几点考虑》,《中国财产权利制度的几个问题》,《确定我国物权种类以及内容的难点》,《国有企业财产权利问题》。上列论文收录于孙宪忠的《论物权法》一书,该书2001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除此之外,还可参见孙宪忠:《我国物权法中所有权体系的应然状态》,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4期;孙宪忠:《物权法制定的现状以及三点重大争议》,载于《金陵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 
   
  参见《对张仲麟先生的访谈录》,载《中国法律人》2004年第4期。 
   
  中国法学界有一个说法:农民只有1P4法律人格。原因是中国选举法规定,四个农民才享有一个城市居民的选举资格。另外,在民事赔偿方面,农民也只享有城市人的1P4的权利。今年发生的一个交通事故赔偿的案件中,三个同行上学的女孩被汽车撞死,其中两个城市女孩的父母获得2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而另一个女孩因为是农村人身份只获得人民币5万元的赔偿。最后肇事司机基于同情,才将对于该农村孩子的赔偿增加到9万元人民币。关于该案件的报道,请参见《农村少女遭车祸身亡赔偿不及有城市户口者一半》,http:PPwww1sina1com1cn2006年01月24日03:23。原稿见同日《中国青年报》。 
   
  该条文的基本含义是:依据合同取得所有权的,所有权的取得在交付时生效,而不是与合同同时生效。这一规则当然仅适用于动产,因为当时中国尚没有不动产的交易行为。 
   
  本人1996年即提出对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一体承认、平等保护”的观点,我们课题组据此编制了将各种财产所有权以同样的法律语言表达、并给予同样的法律保护措施的立法方案。这一点为目前的官方立法草案否定。对本人的这些观点,可以参见前引14所列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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