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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现代继受西方民法的效果评述

  从法律的政治属性上看,前苏联民法与大陆法系民法也有本质的区别:前苏联法学建立在计划经济体系之上,以法律作为阶级斗争的工具。而且,到上世纪40至50年代,经过1937以后的大肃反[10]和长期的政治斗争对不同意见的清理,前苏联法学已经建立了自圆其说的“社会主义法学体系”。因此,这一时期的前苏联法学,是对西方法律体系从概念到立法精神的彻底批判和改造的产物。首先,它按照阶级斗争学说,彻底否定了近现代以来西方民法从人文主义革命、工业革命和启蒙运动发展而来的以人文主义为核心的思想和价值体系;然后,它又按照计划经济的要求,彻底否定了民法关于规范市场及相关交易的制度体系。因此,这个时候的前苏联法律是非常极端的。新中国建立之初继受的前苏联法学,就是这样的法学。
  但比较而言,中国民法学比前苏联民法学更为极端、片面。比如,在前苏联和东欧地区国家,都普遍存在大量的私人生产资料所有权,尤其是土地私人所有权,而中国到后来就彻底消除了土地的私有,前苏联以及东欧国家都存在着大量的住房私人所有权,而中国长期以来城市居民基本上没有住房私有权。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很早就制定了自己的民法典,而且一直还比较重视民法典的制定工作,但是中国从1949年一直到改革开放之前不断地进行阶级斗争,因此,在将近四十年里,它根本就无法制定民法典。即使是它所起草的民法典草案,也都成了阶级斗争的宣言书。[11]
  也就是因为这样,中国在法律制定和研究中,一直存在着首先要解决“姓资”还是“姓社”这个最重大的问题。[12]中国每一次制定法律,都要首先由立法机关在这个问题上做出解释或者声明。这种做法一直保留到今天。比如,原定于2006年3月颁布的物权法就因此而被迫宣告推迟,其原因是,2005年底,中国两所最著名的文科大学中的几个教授提出,中国立法机关颁布的物权法草案有严重的政治问题,它背离了社会主义的方向。[13]当然,这几个教授所说的“社会主义”,还是前苏联人定义的社会主义及后来中国极左路线时期认定的社会主义。从其理论上看,这些人对于国际社会主义思潮没有多少了解,他们的法学专业知识还是前苏联人的那一套。实际上,对物权法的政治性质提出的质疑,并不是从这几个人开始的,在物权法制定之初就存在着这样的声音。[14]
  本人自始就参加了中国物权法的起草与编制工作,后来也参加了中国民法典的编制工作,在此过程中,深感中国民法学者之间知识背景差异之大,也同样感受到前苏联法学在中国的影响之大、危害之深。也正是因为如此,本人一直有一个深切的希望,就是依据人文主义革命、工业革命、启蒙运动以来民法科学所取得的思想成就,将前苏联法学尤其是其民法学说加以清理。在此本人先介绍一下中国继受前苏联民法的情形,非如此不能理解中国民法发展的现状。
  前苏联法学的基本特点,是完全否定人文主义革命的价值,否定以民事权利作为核心的民法在法制社会的基础作用,否定民法作为社会基本法的作用。依据自然法的法理,人人生而平等,自然拥有权利,公权负有平等地保护私权的责任,这就是“以人为本”的法学观;而在前苏联法学那里,权利来自于法律的赋予,每个人只能根据其在“所有制”中的地位有区别地得到保护,这样即使是合法财产,也会有法律地位的尊卑之分;更糟糕的是,和这些财产相联系的人,也有了所有制身份的差异。这一点严重地违背了社会主义的理想和本意。建立在前苏联法学体系基础上的民法观念和制度体系,对中国并没有产生好的效用,从前苏联留学归来的老一代法学家对此深有感触。[15]中国现在虽然已经走上了市场经济的道路,但遗憾的是,中国法学界许多人有时甚至是主流的意识形态所采纳的民法观念和民法知识体系,还是前苏联法学的那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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