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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程序建议

  (十三)确认违法的裁定与国家赔偿的关系。依照《国家赔偿法》第5条、第11条的规定精神,并不是被确认违法的行为国家一律承担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规定了属于依法确认的判决、裁定、决定,当事人可以根据该判决、裁定、决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第11条规定了应当确认违法的情形。为使确认与赔偿决定结果大体一致,尽量减少确认申请人的诉累,第11条对部分款项做出了“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规定,形成确认违法的条件与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相似的情形,但是仍然不等于依照司法解释做出确认违法的裁定,赔偿请求人都可以得到赔偿。
  (十四)完善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程序的课题。强化相关程序,应当有利于赔偿请求人实现权利救济,避免其异化为申请赔偿的钳制程序的情形。
  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或难以保证绝对不发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国民权利的事件,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和执行等司法活动,同样难免出现违法现象。但是,确保国民的权利在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犯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恢复,这是一个宪政国家或者法治国家所必须做出的承诺,也是检验一个国家民主法治水准的试金石。关键的是国家机关要把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使公民受损害的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恢复视为其自身的基本职责,真正在纠纷处理乃至确认的全过程中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一些难点问题妨碍《国家赔偿法》的贯彻实施,比如侵权行为确认难,进入赔偿程序难,赔偿案件审理难。还有一些情况因为《国家赔偿法》没有明文规定,国家应否赔偿责任不明,如不作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等。从这种视角来看,完善国家赔偿程序,规范确认赔偿程序,还有许多课题有待我们进行深入的探讨和不断的改革,而降低“门槛”,扩大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完善一系列程序,应当是修改《国家赔偿法》的总体思路。此外,在有关法律规范尚未修改和完善期间,充分发挥法律规范适用规则的作用,在正确的价值观引导下,展开能动的法律适用,是实现实质法治主义所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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