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5)(26)[美]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46页、第248-251页、第249页。
(24)[美]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48页。参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56页。
(28)[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6页。美国宪法的起草者,不仅是从孟德斯鸠书中采取了政府分权的理论,更接受了内阁成员隔处在国会外的办法,这些
宪法的起草者的作品里更穿插着孟德斯鸠书中的句子。参见[美]威尔·杜兰:《世界文明史——伏尔泰时代》上,东方出版社1999年版,第498页。
(29)[美]爱德华·麦克诺尔·伯恩斯、菲利浦·李·拉尔夫等:《世界文明史》第三卷,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0页。
(30)(31)(32)[美]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背景》,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45页,第42-43页、第57-58页。
(34)[美]梅里亚姆:《美国政治学说史》,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48页。
(35)(37)(38)[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3页、第84页、第88页。
(36)(40)(44)[美]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背景》,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69页、第74页、第45页。
(39)[美]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背景》,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70页。洛克还提出了对立法权的另外两个限制:未经本人同意,最高权力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任何他人。
(41)(42)(4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6页、第57页、第45页。
(45)几乎每一个作者都受洛克的感化,许多作者引证他的话,其他作者的言论明白无误地表现出洛克的哲学的特征。《独立宣言》的许多词句都可以在洛克的《政府论》中找到;当时的重要作家几乎没有一个不公开引证洛克,或暗中效法。参见[美]梅里亚姆:《美国政治学说史》,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48页。洛克式的自然权利理论以及洛克有关人民有权反抗政府压迫的正当权利的理论,构成了《独立宣言》的哲学基础。参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6页。
(47)(55)[美]麦迪逊:《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23-224页、第636页。
(48)韦德·罗比森:《休谟与宪政》,载于阿兰·S·罗森鲍姆编:《宪政的哲学之维》,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52页。
(49)参见[美]拉塞尔·阿莫斯·柯克:《保守主义传统》,载于汤姆森编《
宪法的政治理论》,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43页。
(51)(52)[美]莱斯利·阿穆尔:《约翰·洛克与美国宪政》,载于阿兰·S·罗森鲍姆编:《宪政的哲学之维》,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32页、第12页。
(53)此书在十三个殖民地销路如此之广,以致它在北美洲的销售总量近乎于它在英国的销量,尽管英国的人口远多于美国。在布莱克斯通对英国法的叙述中,有洛克的东西,也有孟德斯鸠的东西,但主要说来,还是普通法和衡平法的遗产。参见[美]拉塞尔·阿莫斯·柯克:《保守主义传统》,载于汤姆森编《
宪法的政治理论》,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