⑨⑩(12)[美]韦德·罗比森:《休谟与宪政》,载于阿兰·S·罗森鲍姆编:《宪政的哲学之维》,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64页。
(11)[美]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9-50页。
(13)[美]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背景》,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62页。
(14)[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9页。
(15)[美]威尔·杜兰:《世界文明史》(8),东方出版社1999年版,第811页。在17世纪的英格兰形成的制衡学说及其在1688年光荣革命后的制度化,支配了美国政治思想的发展,并活跃了美洲殖民地政府的实践和早期的州
宪法的构造。[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21页。就霍布斯、洛克和美国宪政理论的关系而言,他们的贡献常常是互补的,而不是矛盾的。“如果说洛克是美国以
宪法限制权力这一思想的创始人”,那么,霍布斯对人民福利的强调无疑可以看作是现代警察权力说的前驱。参见[美]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背景》,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67页。
(16)(22)[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98页、第310页。
(17)(27)[美]拉塞尔·阿莫斯·柯克:《保守主义传统》,载于汤姆森编《
宪法的政治理论》,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44页、第56、57页。
(18)这些制度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给政府的权力不宜过多;第二,给政府的权力应当相互制衡;第三,执掌权力的机关只能在一个很短的时期内行使权力。先辈们认为,用这些方法就能使政权接近人民,政权来自人民并依靠人民而存在。参见[美]梅里亚姆:《美国政治学说史》,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42页。
(19)[美]梅里亚姆:《美国政治学说史》,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42页。必须谈谈一个法国人即孟德斯鸠男爵,他在《论法的精神》中对英国政府体系的评论得到了美国人的仔细研究,后者在独立战争胜利以后正面临着制定把13个从前的殖民地结合成一个国家的
宪法这一任务。参见[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79页。
(20)(33)(46)(50)[澳]维拉曼特:《法律导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9页、第106页、第348页、第285页。
(21)其实,1787年7月17日,在制宪会议上,麦迪逊就已经指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开,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基本要求;让三者互相独立,则是保证它们分开的基本要求。如果行政官要讨好以后才能再次当选,依赖心就会使行政官独立不起来。为什么对法官不采取这种反复选举的做法呢?因为,这会引诱法官到议会去耕耘人际关系,用不适当的手法讨好议员,结果弄得议会既是法律的制定者,又是法律的解释者。同样的道理,行政官如果依赖议会,就会把议会弄成既是法律的制定者,又是法律的执行者。据孟德斯鸠观察,议会可能制定虐政立法,用虐政方式执行。[美]麦迪逊:《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