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787年8月29日的制宪会议上,迪金森代表提出:查阅了布莱克斯顿的《英国法律述评》,发现不得“追究既往”的规定,只适用于
刑法;因此,并不妨碍各邦在民法案件中采取回溯的做法。对这个问题,应该再作些规定。(55)
汉密尔顿认为,确立人身保护令、禁止追溯既往内容的法律即授予贵族爵位等规定,与纽约州
宪法所包含的一切规定相比较,应该说是对自由与共和政体更为确实的保障,但州
宪法中却无相应条款。事后确立罪状,或换言之,以发生时并不违法的行为为根据加以惩办及任意拘禁公民的作法,历史是暴政所善用及最恐怖的手段。为了加强此方面的论证,他特别强调睿智的布莱克斯通有关滥行拘禁公民的提法值得在此重述:“不经起诉、审判而剥夺一人生命或强行没收财产乃是粗暴恶劣的行为,必须立即引起全国对暴政的警惕:但秘密拘禁、匆匆投人入狱,其痛苦不为人知或被人遗忘,事件不公开、不引人注目,故为专制政府更为危险的手段。”为铲除这一严重弊端,布莱克斯通对人身保护法不惜到处推崇,并曾在一个场合称之为:“英国宪法之屏障。”(56)
结语
毫无疑问,美国宪政思想的最主要的外在来源是英国。在法国思想家中,对美国理论影响最大的是孟德斯鸠。“洛克的自然法理论与孟德斯鸠权力分立原则的结合,构成了美国政府制度的哲学基础。”
【注释】①[美]拉塞尔·阿莫斯·柯克:《保守主义传统》,载于汤姆森编《
宪法的政治理论》,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44页。孟氏的名著《论法的精神》英译本在1750年就已出版,此时后来参加伟大的制宪会议的代表们在年龄上还是小孩。同此书第44页。
②[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美国联邦主义》,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9页。
③④⑥[美]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1页、第42页、第43页。
⑤[美]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2-43页。参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30-131页。在第43篇文章中,麦迪逊为了说明联邦制的优越性,也引用了孟德斯鸠的观点:“在孟德斯鸠所列举的联邦共和国的优点中,有一个重要优点是:‘如果在一个州内发生民变,其他各州能够平息。如果弊病蔓延到某一部分,那些保持健全的部分就能把它铲除。’”《联邦党人文集》第225页。
⑦[美]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1页。“在可以重申
宪法选择原则以为联邦体制所有不同的政府单位确定适当特许状的地方,我们能够正确评价孟德斯鸠建议联邦制共和国可以避免小共和国和大共和国易招致毁灭危险的优点。在1787年为美利坚联邦共和国制定
宪法时再次提出系统阐述对于证实孟德斯鸠构想的可实施性是极为重要的。”[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美国联邦主义》,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8页。
⑧[美]拉塞尔·阿莫斯·柯克:《保守主义传统》,载于汤姆森编《
宪法的政治理论》,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46-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