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关于平等方面的表现。1787年6月27日在制宪会议上,马里兰代表路德•马丁认为,各邦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是缔结联邦的基本思想,这个思想以公正和自由为基础,而非仅仅出于策略的考虑。在自然状态下,各邦就像各人一样,享有平等的主权和自由。为了证明个人在自然状态下享有平等的自由和独立,他朗读了洛克等人的语录。为了证明各邦在放弃自己的主权之前也处于同样的状态,他又朗读了洛克等人的其他一些语录。(47)
洛克宣称人生而自由,指出人们是“平等的人,在人群中不必隶属或服从他人。”如果不存在自然的隶属关系,任何自然关系都不能成为政治义务的基础。在这个问题上,人们不能求助于父子关系或任何其他假想的人与人之间的自然关系,尤其是不能求助于任何自然等级制。在主张没有人天生就应当服从时,洛克暗示着没有人天生就有统治权。所有认为某些人天生就是统治者——由于其智慧、政治洞察力或主观力量——的主张都是错误的。“洛克的这一观点可以找到政治上的对应物,那就是美国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宪法否认国会有权授予贵族头衔(第
一条第九款),并且明确限制以每个人都具有的年龄和公民身份等特征来作为担任公职的资格。”(48)
第二,关于财产权方面的表现。较之于对生命和自由的论述,洛克对财产的论述要多得多。他几次宣称:“人进入社会的原因就在于保护其财产。”这一主张对于殖民地时期的美国人极具吸引力,因为他们中很大部分都拥有某种不动产。(49)“洛克是位自由主义哲学家,他对美国宪法的影响很大。”他把财产看作像人身自由一样的自然权利,在从自然状态向社会生活转变时没有被取消。因此这种权利是不可剥夺的,国家本身必须尊重这种个人的权利。“遵循洛克理论的美国宪法,把财产奉为对公民作出保证的一项权利,因此给了普通法世界一种基于洛克观点的一种法律阐释。”(50)
第三,关于言论和出版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方面的表现。“人们可以把原始的
宪法修正案同洛克的理论联系起来。第一修正案和第五修正案包括了规定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基本条款,人们可以把这些权利同洛克最先提出的“自然”权利(人作为独立于任何政治组织之外的个人所享有的权利)联系起来,或者把它们同洛克关于政治组织的必要条件的主张联系起来。(51)
正是基于洛克与美国宪法这种密不可分的关系,美国学者阿穆尔才如此说道:“虽然洛克从来不是一位不容置疑的权威,而且还有许多人也影响了美国宪法的起草者们,但是我想每一个人都会同意:美国宪法中渗透着一种洛克精神。洛克的核心政治思想(‘宪政主义’的思想)成为美国人借以塑造其公共生活之基本架构的那种形态。正是‘宪政主义’——人们可以安全地过自由生活,只要他们同意把自己的行为控制在某些规范的限度之内——而不是别的观念使美国人的政治和法律生活具有了活力。而且,也正是由于接受了这一思想,许多美国思想家和普通公民才深深眷恋他们的
宪法,不然,他们可能会接受完全不同的政治主张。”(52)
当然,布莱克斯通的智慧也不容忽视。
布莱克斯通是与美国联邦制宪会议同时代的英国著名法学家。他写的《英国法律述评》(又译为《英国法释义》,1765-1769年先后出版)是一部集大成的作品,在英美两国用作教材(53)。“布莱克斯通在制定者们的心中也有一席之地”。尽管布莱克斯通在关于自然法的渊源上是混乱的,但他却教导说,良好的秩序产生于先例和惯例。布莱克斯通确实宣告过三种绝对的权利,即由人身安全、人身自由权和私有财产权组成的人的自然自由。然而,这些权利并非绝对实在没有任何限制的意义上。如同布莱克斯通书中所说:“每个人都务必使自己遵守这些由共同体认可适当而确立的法律。”“在这句话中可能要比在洛克的用语中更能发现美国政治的一种基本原理。在制宪会议上之所以人们更注意解读他们的布莱克斯通而不是洛克,这既是因为布莱克斯通是他们中的一些人的同龄人,也是因为他们中许多人的生计——半数以上的代表是律师和法官——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他们所理解的布莱克斯通。”(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