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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中外国人的智慧

  洛克认为,立法权虽是最高的,却并不是绝对的和专断的,仍然要受到限制和约束。它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的和专断的。立法者的权力,“以社会的公共福利为限”。(35)“通过这种对‘专断权力’的警告,洛克无疑预示了现代的法律之正当程序这一内容宽泛的概念。”(36)与此同时,立法活动最高权力机关不能滥用权力,以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而是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并由有资格的著名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37)“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38)“在这一段富有想象力的话中,洛克预见到了美国宪法的一些最基本主张:法律必须是一般的;它必须平等地保护所有的人;它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它必须通过法院来实施——立法权与司法权相分离。”(39)“如果没有洛克的某些类似的思想背景,司法审查制度早在1890年就一定已萎顿停滞了,而今天它是宪法领域里最具有活力的制度;当然,也不能忘了洛克对财产权的强调。”(40)
  事实上,美国最高法院在其发展过程中的某些时期,对《权利法案》某些条款所做的解释,特别是对正当程序条款所作的解释,也的确受到了洛克理论的影响。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储蓄信贷公司诉托皮卡”一案中所使用的语言就是此一方面的典型证明:在任何自由的政府下,人民都拥有……一些不受国家控制的权利。如果一个政府不承认这些权利,认为其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无论什么时候都应受到最民主的掌权者的专制处置和无限控制,那么这样的政府归根结底就只是一个专制主义的政府。……对政府这种权力的限制,乃是所有自由政府的基本性质之所在(其中含有保留个人权利的意思),否则,社会契约就难以存在;当然,所有名符其实的政府都会尊重这些权利。(41)“我们可以认为,洛克会完全同意这种说法的。而且,私有财产权——洛克认为这种权利在自然权利中占有很高的位置——也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得到了美国最高法院的极为有力的保护。”(42)
  “洛克与孟德斯鸠的思想在美国政府制度中的连结点,主要是司法审查原则。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为了确保自然权利的执行,立法权不仅必须同司法权分离,而且还必须同审查法律是否符合美国宪法所承认的高级法院的权力相分离。因此,美国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充当了自然法的保护人。”(43)
  四、柯克、洛克和布莱克斯通与“权利法案”
  公允地说,英国近代思想家、法学家的自然权利观为美国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提供了明显的思想养料。
  柯克赋予“共同权利和理性”相当的重要性,他的学说在美国宪法和宪法理论中得到认可。注意下列信条:“制定法应当是前瞻的,而不能溯及既往。”“任何人都不应因同一过错而两次受罚。”“每个人的居室就是他的藏身之所。”“使用自己的财产不得损及他人的财产。”美国宪法诉讼时中几乎与此齐名的原理就是“自己的代理权不应当委托他人代理”。所有这些公理都可以从柯克的《法律报告》或《英国法总论》中加以印证。美国早期的律师和法官所采用的每一条此类公理都首先来自柯克的著作。许多准则经由柯克的著作,出现在美国法院的早期判决中,有的是作为对成文宪法的解释,有的是作为对它的补充。(44)
  相比之下,后来的洛克对美国宪法“权利法案”的影响就更明显了。洛克是十七世纪最负盛名的民主理论家,他的自然法优于实在法、自由与生命及财产等权利不可让与的思想,对殖民者有举足轻重的影响(45),并“对美国宪法的主要起草人的思想有重大影响”(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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