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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中外国人的智慧

  “他(洛克)的政府分权理论,加上孟德斯鸠补上的司法权,成为美国政府的形式”。(15)制宪者的分权观念的主要来源是洛克的《政府论两篇》和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对英国宪法的描述。在这两本书中,机构分立的结构原则和职能性的对抗性观念是结合在一起的。洛克和孟德斯鸠的读者当然可以自由地挑选,但他们不可能只取其一,不取其二。(16)
  “(宪法)制定者们与其说是从洛克那里还不如说是从孟德斯鸠那里获得了制衡以及分权的理论。但是,孟德斯鸠对制定者们的强有力的影响,在今天已被如此普遍地认识,以致我们无需在这一点上再说什么。”(17)
  在制宪者们看来,历史的重大教训是:政府永远倾向于成为压制个人自由的大敌。为了达到适当控制政府的目的,“先辈们”精心设计了一种他们自以为能充分保障人民权利的制度。(18)先辈们另外还广泛持有一种理论,即各种政府权力应该分立和平衡。“这个学说曾由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阐述,但是孟德斯鸠的推理是根据观察英国情况所获得的材料,因此,其理论和事实真相都为美国人民所熟知。先辈们高度评价权力在国王、贵族和平民之间分立和平衡,认为这种方法是对英国人自由的最有力支持。因此他们全心全意地接受孟德斯鸠的学说,并据以行事。先辈们坚信除非政府的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立,每种权力都单独设立一个政府机关,否则政治自由就靠不住。”(19)
  “孟德斯鸠制定的三权分立理论代表了美洲殖民地居民中流行的思想。在麦迪逊、汉密尔顿和杰伊三人为支持联邦而写的《联邦党人文集》中,孟德斯鸠的名字以很大的敬意被屡屡提及。”(20)《联邦党人文集》第47篇由于对孟德斯鸠这位“在这一问题上经常被转述的大智者”进行了分析(孟德斯鸠所关注的问题是怎样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不受国家权力的侵害),而引起了政治理论史家的关注。按照麦迪逊的观点,孟德斯鸠之所以赞美英国政体,乃是因为它实行了部分的分权,从而使得各政府部门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彼此间相互依赖。立法、行政及司法部门的相互排斥的管辖范围会于把权力集中在一个唯一的机构手中同样危及自由(21)。麦迪逊写道:“指导了几个州宪法的构造的正是孟德斯鸠的部分分权理论,而同样的原则也体现在所提议的联邦宪法之中。”(22)
  麦迪逊在关于部门权力的分配问题上,专门强调:“为了对这个重要问题形成正确的看法,不妨研究一下维护自由所需要的三大权力部门各自分立的意义。在这个问题上,常常要求教和引证的先知是著名的孟德斯鸠。如果说他不是政治学上这个宝贵箴言的首创人,他的功劳至少也是最有效地揭示了并且引起了人们对这个箴言的注意。”(23)然后他又大段地引用孟德斯鸠关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权力分立的经典论述:“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之手时,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会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以暴虐的方式对他们行使这些法律。”此外,“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便会遭到专断的统治,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会象压迫者那样横行霸道。”(24)最后还从中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孟德斯鸠的政治箴言,并不要求三机关应该完全互不相关,除非这些部门的联合和混合使各部门对其他部门都有法定的监督,该原理所要求的、对一个自由政府来说是不可或缺的那种分立程度,在实践上永远不能得到正式的维持。”并据此对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佐治亚各州的宪法,进行了相应的分析。(25)马萨诸塞州的宪法声明:立法部门决不能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或两者当中的任何一种;行政部门决不能行使立法权和司法权,或两者当中的任何一种。在麦迪逊看来,“这个声明与孟德斯鸠的原则完全一致”(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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