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联邦的某个邦里发生民众叛乱,其他各邦就能把它镇压下去。如果某一部分发生弊端,其他仍然健全的部分就能予以纠正。一个邦可能有一部分被破坏,而另一部分可能幸免;联邦可以解散,各邦则保留自己的主权。”
“联邦既由小共和国组成,它便享有各共和国的内部幸福,至于对外情况,由于联合,它具有大君主国的一切优点。”⑤
“我认为大量引用这些有趣的段落是合适的,因为它们包括了赞成联邦的主要论据的通俗易懂的摘要,并且一定会有效地消除误用这部作品的其他部分而有意造成的错误印象。”⑥汉密尔顿最后得出结论说:“我们发现,在联邦的范围和适当结构里,共和政体能够医治共和政府最易发生的弊病。”⑦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把联邦制仅仅与孟德斯鸠联系起来,则有失公允。英国的哲学家休谟必须予以一并提及。在赞赏休谟的美国人中,最为重要的是汉密尔顿和麦迪逊,而且通过麦迪逊,休谟的一些思想直接进入了
宪法。如同欧文•布兰特在他的《麦迪逊的一生》书中所指出的:“休谟认为,社会冲突比亚里士多德所想象的要复杂得多;安定可以从平衡阶级斗争、利益之争中获得的观念,就是来自休谟。因此,更大的一群民众虽然比一小群民众难以组织,但却应该更为安定。”他把麦迪逊在这一问题上形成的思想归功于休谟的影响。⑧
休谟的政治义务理论使政府的关键要素成为设计理论中的一个问题:人们应当如何设计出一种结构,使之既有利于公民的相互利益和安全保证,同时又不把他们的自由作为得到安全保证的冒险代价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应该假定自由是人们在自己所创设的任何政府形式中必须试图保存的价值。“这也是休谟同美国制宪元勋们共同分享的一个假定。”⑨通过一个例子就可以弄清休谟的影响及其性质。当时,支持共和政体的人们面临这样一个难题:共和制似乎只能存在于小国,因为共和制需要其公民聚集到一起来投票。但是,从历史上来看,小共和国中很快便会产生派系,他们践踏少数人的自由,使共和国陷于分裂。这样的历史事实加上十三州的辽阔地域和新州加入的可能性使得在美国实行共和制的前途看起来十分渺茫。休谟也认识到国家规模会带来一些普遍的问题,但是他又指出:在幅员辽阔的国家中建立一个共和政府虽然比在一个城市中建立一个这样的政府更为困难,但这样的政府一旦建立却更易于保持稳定和统一,不易发生混乱和分裂。……不管人们在表决或选举时分成多少派别,同居一城的事实总是使人们容易感受到大众的力量和潮流。换句话说,地域越大,产生可能破坏共和国秩序的派系的机率就越小。⑩人们不可能找到比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篇中的总结更清楚地表述了:“很清楚,共和政体在控制党争影响方面优于民主政体之处,同样也是大共和国胜于小共和国之处,也就是联邦优于组成联邦的各州之处。”(11)“有人认为有充分的理由说明,麦迪逊的观点直接来自休谟。”(12)
二、洛克、孟德斯鸠与“三权分立制”
“将自然法思想传递到美国宪法理论中的是洛克的那本优秀著作《政府论》(下篇)。”(13)在这部名著中,英国的洛克最先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外交权三部分,具体设计了权力分立制度,强调“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14)由于对外权实际上也是执行权,因此洛克的分权学说实际上是两权分立,而且其中相互平衡、牵制和监督的意思不系统。这一不足是由孟德斯鸠加以克服的,表现在把立法与行政权力划分开来的同时,明确把司法权列为政府的第三个独立的机关,而且提出“以权力约束权力”制衡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