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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理学?

  那么,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理学?我们拥有什么样的法理学?先试着概括描述后者,在中国法理学研究中主要存在四种理论模式即“权利本位论”、 “法律文化论” 、“法条主义” 和“本土资源论”,他们分别以张文显、梁治平、部门法学者、朱苏力为代表[2],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降这四种理论论述范式构成了中国法理学研究的主流。但总体而言,它们仍不各自独立成一个体系,没有一套完整、自洽的研究方法、路径与模式内共认的理论前设,形成不了各自的学术共同体,针对各自着力的论域如“专政与权利”、 “国家与社会” 、“逻辑与社会”和“移植与本土”往往也只是提出问题,主张了一种范式然后就终结了研究或是没有进一步的展开,因而无法形成法学流派(诸如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法社会学等),对社会现实的关注、对社会法权要求的把握、对法律实施现状与实效情况的反思与批判往往是由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经济学而不是法理学进行,法理学在一系列对其自身发展至关重要的进程中缺位,裸露出洞识上的无力与实践能力上的苍白。这显然不是我们所要的法理学,我们需要一个能够勇敢回应社会回应时代现实的法理学,法理学需要有所作为,需要法学流派的形成,需要学术(知识)共同体,需要“独立之思想、自由之精神”支配下的知识的建设性作用。具体说来,法理学应着力两个重要的面向:一即对应于这个更需要权力制衡的社会,我们所欲的法理学应当着力于构建对“权力创制”、“权力运行”、“权力限制”等一系列权力问题的系统分析与论证,应该致力于宪政理论(诸如中央与地方之关系、宪法司法化)、司法运作理论的精致研究;一即对应于脱离社会现实,认可度与实践可行性不佳的法律文本,我们所欲的法理学应当着力于社会现实的调查分析,致使制定的法律建立在切实的社会法权要求而不是权力的主观意志的基础之上。这两个面向的结合便是我们所需要的法理学。
  也许与设问相关的还有一个颇为重要的问题即法理学学术体制之于学术新手(诸如众多的法学硕士生、博士生)的态度及准入机制的问题,当法理学研究机制是开放而不是封闭,欢迎而不是排斥,尊重而不是轻视法理学研究的后来者之时(具体表现为体制内的法学期刊、法学研讨会等对法学硕士生、博士生的开放参与度),才是我们更积极勇敢的拥抱法理学之时。这才是我们所需要的法理学。
  
【注释】有关房屋拆迁的相关论述参见杨建:《农村房屋拆迁的问题与对策——江苏省通州市农村房屋拆迁调查报告》,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36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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