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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一审败诉的执行担保问题

  但是,为了阻断一审判决的执行,2006年1月,Statagene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100万美元的担保金,申请法院暂不执行它在2005年12月做出的上述一审判决。担保期限截至Statagene公司的上诉产生新的法律裁决为止。据估计,上诉程序将耗费约18个月。
  美国的执行担保制度主要有如下几个值得借鉴的规则:第一,担保的对象未必是生效的判决,可以是未生效并被提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第二,担保金额由法官决定,一般应覆盖普通赔偿金和惩罚性赔偿金。第三,担保期限一般延续到上诉判决之日。第四,被执行人上诉而中止一审判决执行的,被执行人应主动申请提供担保,但有些案件中,法院可依自由裁量权决定要否设立执行担保。
  实践证明,美国的执行担保制度对增强一审民事判决的严肃性、既判力、执行力有重要作用,对我国解决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有借鉴价值。
  二、我国执行担保的内容
  我国民事执行程序的对象局限于生效的法律文书。相应地,我国仅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设立了败诉方执行担保制度。例如,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人民法院依照上述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我国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的执行对象设置了例外。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6条规定:对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因此,先予执行可以发生在一审判决后,二审上诉期间。但是,法律允许先予执行的案件主要局限于如下三类:第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因此,先予执行的情况一般不会发生在专利案件中。对专利侵权诉讼的一审判决提供执行担保的案件也从未出现。
  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以财产作担保的,应提交保证书;由第三人担保的,应当提交担保书。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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