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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评议会制度设计——基层民主的力量

  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修正)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见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千帆教授2007年10月26日在华东政法大学的讲座《中国宪政问题》。 
  参见熊娜:《汝南县农村道德评议会“评出”和谐新风》,中国·驻马店网http://zmd.henanews.org.cn/2004/qt/27935.htm 2007-9-15阅读时间( 2005-8-416:13:53) 
   参见李晓斌、赵沛、范春茂:《村政评议社——村民自治新探索》,载《半月谈》,2007年第13期 。 
   参见刘庆科:《中国地方自治变迁概观》,载何勤华、李秀清主编:《民国法学论文精粹》第二卷宪政法律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85—611页。 
   参见费孝通:《费孝通文集·第四卷·1946—1947》,群众出版社1999年版,第337页。 
   王禹著:《我国村民自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参见贺雪峰:《论村级权力结构的模化——兼论与村委会选举之间的互动关系》,载《社会科学战线》2001年第2期,第213—218页。 
   参见杜赞奇:《文化、权利与国家》,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92页。 
   贺雪峰提出半熟人社会概念,认为自然村可以看成一个熟人社会,而行政村可以看作半熟人社会,在行政村里,村民之间相互认识,而不熟悉,共享一些公众人物,但缺乏共同生活的空间,由熟人社会的选举到半熟人社会的选举,再到大众社会的选举,具有质的不同。参见他的《论熟人社会——理解村委会选举的一个视角》,载《政治学研究》2000年第3期;《半熟人社会与直接选举——兼论选举的发展路径》,载《中国农村研究》(2001年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2—1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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