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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评议会制度设计——基层民主的力量

  我国当前的农村正在由费孝通先生所说的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15]转变,真正意义上的宗族正在解体。这一方面是由于限制人口政策,使得大的家族势力趋于解体,这种现象随着人口政策的继续推行,将会变得更加明显。另一方面,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也弱化了宗族的意识,降低了族人之间的内聚力。原来以血缘联系起来的熟人社会,正在被以业缘和利益关系联系起来的半熟人社会所取代。因此在评议会制度中,不必再把宗族看得如此可怕。
  结语
  马克思曾经提出了防止国家权力蜕变的三种途径,其中之一就是社会参与,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说要想真正实现农村自治,那就要最大限度地实现村民参与,而农村评议会就是这样一个可以扩大村民参与的组织。邓小平同志曾经提出过“摸”论,即“摸着石头过河”。在我国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就是要有这种“摸”的精神。我国现在所走的道路是一条前人从未走过的全新社会主义道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我们必须敢于去尝试,有尝试才会有创新。农村评议会制度是一种大胆的尝试,但已经有农村道德评议会还有新出现的村政评议社作为实践基础,同时还有我国的宪法作为法律依据。由此来看,我们可以说这种大胆的尝试亦不失其稳重。
  
【注释】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05级学生。 
   王禹著:《农村选举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页。 
   见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千帆教授2007年10月26日在华东政法大学的讲座《中国宪政问题》。 
   参见贺雪峰:《论现行村级组织制度创新的策略选择》,载《中州学刊》1998年第3期。 
   参见贺雪峰:《村级组织制度安排:理想与现实的差距及其原因》,载《社会科学研究》,1998年第4期 
   《村委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八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宪法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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