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新的评议会制度的构建模式
(一)评议会的权限
评议会是基层农村的权力机构村民大会的常设机构,它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对村民大会负责。并且由村民大会授权参与监督村民大会闭会期间的村内事务。评议会以下设调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等分支委员会。它的主要职能包括:
1、组织召集村民大会;
2、在村民大会期间向村民大会递交提案;
3、监督村委会的一些重要决策,包括村集体建设规划,土地承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变更等等;
4、监督村委会的村务公开状况,对于村委会的违规行为予以弹劾;
5、调解村民间的一些轻微民事纠纷;
6、代表全村对村中有代表性的有突出表现的个人给予表彰。
(二)评议会产生制度
新的评议会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具体人数根据村中选民数量而定。
新的评议会制度的建立必须遵守一个原则,这便是不能够花费国家的资源,增加农民的负担。因此就要在没有报酬的基础上,寻求评议会成员对自己的职务承担起责任。我们知道有一种回报是不能够用金钱来衡量,但是它能够调动人们的积极性,这便是荣誉感和利益,这便是村政评议会的动力基础。村政评议会成员的确立采用选举加自愿的原则,评议会成员由村民大会选举出来,并且必须自愿承担责任,能够参加随时召集起来的评议会。但是考虑到评议会是完全由村民组成的常设机构,并且没有经济上的补助。把不同的利益代表放在一起才能够达到利益的均衡,因此在成员组成上要采取一定技巧,在具体的选举过程中可以将此写进选举须知中,告知选民。笔者认为评议会应该包括以下主体类型:
1、村中有威望的老人。在农村中老人一般都是村里扎堆闲聊的主体,中国农村盛行子女养老的体制,一般的老人都只要做少量的农活,有很多空闲的时间。他们聚坐在一起,大多讨论一些自己的往事和村中所有的大小事宜。应该说给他们作为评议会成员的位置既能够满足老年人的自尊心态又能够充实他们生活。这种主体的优点是有较多的时间以及较高的工作积极性,并且在村中有较高的威望,在调解这个环节中起到的作用较大。缺点是政治素养不高,思维过于传统、保守。
2、村中的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土地承保户。这些人的经济活动一般在村中进行,在村中的时间较长,符合评议会所要求的时间条件。有固定的经济收入,不会在乎微少的补贴。另外村中的决策关系到他们的经济、生产活动,因此也就存在利益上的驱动力。这种主体的优点是能够积极地关注村中的决策,带动整个评议会的积极性。对于村委会不合理的决策有抗争之主观动力以及勇气。缺点是服务目光狭隘,大多数人只在意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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