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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评议会制度设计——基层民主的力量

  我国依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民社会在整个社会体系中仍然占绝大部分。我们现在还没有建立深入到农村的政权体制的条件。也许只有像传统上所做的那样搞农村自治才是最明智的选择,但是这种选择绝对不是一个权力集中的村委会所能够胜任的。
  (二)法律依据
  评议会制度体现了我国宪法当中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中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即人民主权原则,第2款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款则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我国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是我国宪法中的最根本原则,《宪法》第2条第2款指明了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主要形式,第2条第3款则明确了人民对社会事务的参与和管理的权力。宪法是“母法”,有其自身的概括性、原则性。宪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村民可以成立评议会,但是通过这些原则性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评议会制度的宪法合法性。
  村民评议会权力皆来自村民大会,村民大会的授权也符合宪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村委会组织法》中为村委会授予了许多权力,其中的很多权力,与本文中所设计的村民评议会的权力有重合。村委会的权力虽然是得到了法律的直接规定,但他最终还是来源于村民大会,既然村民大会可以向村委会授权,那么他就可以基于同样的原因向评议会授权,那么村民评议会也就同样可以享有村委会的权力。
  评议会制度体现了我国宪法中国家与社会相互分权的发展趋势。传统的宪法理论认为只有将国家权力,分散由各种不同的国家机构行使,才有可能确保公民的各种自由,所以在国家内部强调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等各种权力的相互分工合作,制约平衡,但国家作为整体仍然凌驾于社会之上,并有日益脱离社会的危险,所以宪法的进一步发展是从国家机关内部转移到外部,将社会的各种事物交给社会自己来管理,将社会从国家的严密管制中解放出来。[12]评议会制度不仅是与村委会的分权制衡,还使村委会摆脱了与村民脱离的危险,所以说评议会像绳索一样不光拴住了村委会,同时也加强了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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