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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评议会制度设计——基层民主的力量

  (二)村政评议社制度
  农村道德评议会只是一种表彰和调解组织,农民们尝到了评议会的甜头之后便会想如何再把评议会制度管辖范围扩大到其他领域。山西省长子县是一个有三十五万人口的农业大县,过去一直是长治市的上访大县。上访问题一直困扰着县委县政府,2007年1月8日新上任的纪委书记经过走访之后,召开纪委会议,研究新农村建设的监督机制,决定在全县农村成立村政评议社,并出台《长治县村政评议试行办法》,办法中规定,村政评议社的主要工作是评议监督新农村建设中村镇规划、重大项目建设、各种资金的使用、村内各种重大事项的制定等。村政评议社在村党支部以及乡镇纪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社长和评议社成员在党员和村民代表中产生。党员必须不在支部班子中任职、对党忠诚为人正直、有较高群众威信的;村民代表必须是遵纪守法,有一定觉悟的;村政评议成员要吸收驻村县、乡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参加。评议可以专题评议、阶段性评议和即时评议。在评议时分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如果基本满意占50%以上,或者不满意占30%以上,乡镇纪委就要找被评议人谈话,对评议中发现的违纪问题或线索则要展开初步核实。这种制度现今已经有了很大成效,有一部分村委会干部受到处分甚至罢免。上访问题也得到了解决。[9]这种制度的不足之处在于,其权力来源于上级党组织,而不是来源于村民,因此它不能充分调动村民的积极性,也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的问题,只能够解决一些表面问题。
  三、评议会制度之建立依据
  (一)历史依据
  “地方自治”这个词虽然在我国出现的比较完,但是地方自治的制度与精神却是自古有之的。[10]评议会制度,形式上类似于一种基层的权力机构。在原始氏族社会时期就有氏族大会这种组织,当时的氏族从形式上来看也就相当于我们现在的一个村落。而氏族大会就是他们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此可见在一个村落中设置常设的权力机构是可行的。而且增加基层的设置可以减轻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的负担,像评议会这种组织完全不需要国家的经费,还可以为更多的村民提供直接参与决策的机会是“何乐而不为”的事情,关键的问题就是看国家是否愿意放这个权。中国古代的行政体制有放权给农村自治的传统,这种体制被费孝通先生称为“双轨政治”,“中央所派遣的官员到知县为止,不再望下去了。自上而下的单轨只筑到县衙门就停了,并不到每家人家的大门前或大门之外。”[11]衙门拒绝受理或者总是驳回民间诉讼,好像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但实际上却是维护了“皇权不下乡”的政治传统,避免了政府部门用权不当,为祸乡里。由于对农村的统治必须要符合村中的一些民俗乡规,而中国的农村那么大要想兼顾可以说是不可能的事情。并且国家的资源总是有限的,在古代由于战争频繁,国家根本也就不可能养活那么多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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