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上级指示放心上,自身职责忘脑后”
村委会在职能上的一边倒,必然使其丧失活动的主动性,而变得对乡镇政府的命令产生依赖。《
宪法》以及《村委会组织法》十分明确地确定了村委会的职责与功能[6]。村委会的一个很重要的职能就是解决、过滤农村的纠纷,但是村委会制度存在这么多年以来,农村上访的问题非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是越来越多,有一组数据显示2005年5—7月,全国3000多个县、市、区公安局长接待群众上访共145568起[7]。中国的上访问题中的大多数都出自农村,农村人沿袭着中国的一个传统就是有事喜欢找官,而不喜欢找“法官”。这些事实说明村委会并不能够起到其应有作用。另外,近年来由于新农村建设以及农村税费改革土地价值上涨,民间的规划、拆迁以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的数量正在快速上升,基层法院受理的这方面的案件越来越多。村委会在这个过程中却没能够发挥自己的作用,这么多的纠纷,迫切需要一个民间的组织对其进行过滤,以减轻国家司法的压力。
我们上面所说的问题其实并不是出在法律上,而是出在村委会这种制度构成上。这种制度从一产生开始,就决定了他完成不了法律赋予它的使命。村委会制度是孤立的,在农村没有其他机构与之为伴。我国农村的建设的一切尝试都要从村委会上入手,这种完全依靠一个机构来实现民主的模式不符合近代分权制衡理论,如果继续走下去必将失败。要解决这些问题,必然要对现存的村委会制度予以改进,即仅将村委会作为村民选举出来的村务执行机关,而再建立一个常设的能够代表所有村民利益的村集体权力机关——村民评议会。
二、农村评议会现有的制度基础
(一)农村道德评议会制度
村民评议会是一种新型的制度模式,现在在全国很多地方都出现了类似的组织,但是虽然名称相近,它们之间的职能却不尽相同。就目前来看,其中最主要的一种模式就是农村道德评议会制度,这种道德评议会制度几乎在全国各省市都存在。它主要是根据村民爱聚堆的习惯,组织村民从本村选出7至9名办事公道、威信较高、说服能力强的老党员、老干部组成道德评议小组,专门评议并协调解决村中家庭不和、打架斗殴、邻里纠纷、婚丧嫁娶等一些属于道德范围的生活琐事,针对不同的“焦点”,组织群众进行民主评议,并把这种活动固定了下来。这样这种小团队最终演变成周期性的评议以及长期性的调解组织,同时也在长期的活动中得到了群众的认可,产生了一定的公信力。道德评议会不仅说小事更说大事,涉及农村各项惠农政策、村集体经济、耕地保护、村务公开、计划生育等热点难点问题,评议会都会进行评议,不过这种评议一般没有强制力,但是道德评议会的公信力能够号召村集体行使村集体的权利。随着农村道德评议活动的不断深入开展,村民已经形成了一种习惯,每隔一段时间都要召开一次道德评议会,对身边发生的好人好事和不文明行为进行褒扬或贬斥,全力推进公民道德建设,这无疑推进了我国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一个汝南县一年各村道德评议会共处理各类家庭矛盾、邻里纠纷就有200余起[8],这将为国家节约巨大的司法资源。